香洲区中小学网上报名14.29.71.14:8089(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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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香洲区中小学网上报名http://14.29.71.14:8089/ 本系统学区定位功能已升级,之前 报名定位拟就读学校有偏差的学生,可在报名结束前登录系统 点击修改报名表后重新提交报名表,系统将重新进行定位拟就读学校,家长也可以重新打印报名表留存。2016年秋季香洲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本细则共分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新生招生工作

第二部分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转学插班招生工作

第三部分 招生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新生招生工作

一、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珠海市教育局2016年招生工作要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以区(含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为单位负责,努力解决辖区内适龄儿童就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珠教基【2015】49号文的要求,珠海市第四中学初中招生工作由我区统一管理)

(二)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入学工作禁止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的考试、考核。继续实行按地段划分学区、按学区就近入学的办法。未按规定入读小学、初中的,不得参与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

(三)房户一致原则。学区内户籍学生,按自有完全产权《房地产权证》与《户口簿》一致的登记地址安排学位;符合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视学位情况,可按其自有完全产权《房地产权证》与《广东省居住证》一致的登记地址统筹安排学位。

二、招生对象

(一)在香洲区公办中小学学区范围(学区范围详见附件3、4,以下简称学区)内,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须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初中一年级招生对象须为接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当年毕业学生。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1.具有学区内香洲辖区户籍的学生(以下简称“户籍学生”)。

2.学区内符合我市、区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类学生。

3.学区内符合《珠海市香洲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的随迁子女。

(二)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向特殊教育学校申请学位,适合随班就读的也可向学区内学校申请。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可向我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送教上门。

(三)因疾病等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缓入学。期满,应立即入学。

三、招生办法(学位安排顺序按以下类别先后排序)

第一类 户籍学生

1.房户一致的: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仅有一套完全产权学区内房产,且房、户登记地址一致的,按登记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学位; 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有多套完全产权学区房产的,按其“房户一致”的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

如果出现个别学校当年学区内适龄儿童偏多的情况,优先安排房户一致学生;如出现学区内学位不足时,则以迁入学区内户籍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学位,额满后无法安排在该学区的学生再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学校。

2.旧村改造的:父母原有房产因香洲城中旧村改造而搬迁的户籍学生,凭改建办出具的证明及拆迁合同,可按搬迁前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也可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到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位。

3.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房产的:申请学生户籍地址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权所有或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全权共有的房产地址相同的,在征得房产权属人同意的情况下,可按该房产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4.房户不一致的: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所持的完全产权房产与户籍登记地址分属香洲区内不同学区学校的,按房产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5.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户口迁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辖区居委会集体户口的,按《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4 号)执行。可按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6.学区内唯一全权房产但仅有个人房产预告登记证的:因新购房而未能办理不动产(房产)证,仅持有珠海市个人房产预告登记证明的,可按该房产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因历史原因或购买单位集资房而无法办理不动产(房产)证的,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拥有该房产完全产权证明,或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证明、完全产权购房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及近三个月内的居住凭证(水、电费单、物管发票等)的,可按该房产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7.非完全产权房产的: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持有学区内房产但该房产比例不足100%的,应按户口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8.有户无房的或房产学位被占用的: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为集体户口、户籍在其非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房产、所持唯一房产为二手房且学位被占用及其他有户无房的,按户口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9.住宅房产面积50?以下的: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有二套房产或以上的,且有2013年6月1日后购置的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的,按《关于珠海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珠教基〔2013〕33 号),应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全权房产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10.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所持《户口簿》或《房地(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为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后,但在户籍学生申请数据复核日期(6月28日)前的,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特别提醒: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分别有一套或多套学区内全权房产和部分产权学区内房产,应按其全权拥有房产所在学区报名,不得在部分产权房产所在学区报名,否则将按最后一批随机安排学位。

第二类 政策性照顾类学生

11.学区内符合珠海市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类学生:学位安排顺序按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顺序安排。(见附件1)

12.香洲区高端产业人才、留学人才、高级技能人才及总部企业高管子女:按《珠海市香洲区促进高端产业人才、留学人才、高级技能人才聚集暂行办法》(珠香府办[2016]3号)和《珠海市香洲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办法》文件执行。

第三类 在学区内工作居住的港澳籍人员的港澳籍子女

13.按其自有学区内全权房产或合法租住地址统筹安排学位。(父母均为非港澳户籍的港澳籍子女,见以下第五类学生)

第四类 学区外珠海市内户籍学生

14.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自有学区全权房产的,统筹安排。

15.学生父母一方在学区内近八年内缴纳社保五险种五年以上的,可视学位情况统筹调剂到我区公办学校就读。

第五类 申请积分入学的非珠海户籍学生

16.学区内符合积分入学资格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17.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学区内户籍的非我市户籍子女:参照《珠海市香洲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执行。其中,居住年限以父母一方在学区内户籍入户时间计算,其余项目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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