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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宁夏回族自治区《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宁夏医科大学,学校国际代码:10752,公办本科院校。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的方式。

第四条 学校2017年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及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各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学校招生简章,或在宁夏医科大学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zs.nxmu.edu.cn)上查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和制定学校普通全日制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和决定普通全日制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宁夏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在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并真诚接受考生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按教育部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中介”。

第十条 对于施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份,学校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原则上按1:1的比例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一条 对于施行梯度志愿投档录取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后没有完成全部招生计划时,录取下一级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满足考生专业志愿;对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要求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对于按照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做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考生身体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除“意见”中规定的六类疾病学校不予录取外,我校医药类各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的考生。

特别提示:患有下列疾病的考生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1.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2.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3.斜视、嗅觉迟钝、口吃。

第十四条 学校对各省(区、市)的优惠加分政策均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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