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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以学生为本,完善管理制度,促进规范办学,维护教育公平。

第二条 注重个性发展,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保障学生有更多的自主选择和发展的机会。学生可以依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人生理想和职业志向,重新选择专业学习。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原则。转专业工作按照公布计划、公开报名、公开考核、严格审核的流程进行。

第二章 申请资格

第四条 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1. 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2. 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由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并经学校卫生科复查核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 学生确有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完成学业的;

4.转专业在同一录取批次专业内进行。艺术类、体育类学生限于同类专业中转。

5.其他符合转专业有关规定者。

第五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并可适当放宽转专业年限,但须向学院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务处和转入学院协同审定,学校批准后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六条 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具有转专业申请资格: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确已无法完成学业的;

3. 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4.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有明确约定的;

5.“专转本”等转段学生经考核录取的。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于第一学期、第二学期、第三学期结束前集中进行转专业工作,具体时间、要求等由教务处另行通知。

第八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转专业通知要求,结合本学院教学资源情况,向教务处提供各专业可接纳的转入学生人数和要求,同时提供考核科目、考核办法等,教务处审核后公布。

第九条 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在网上填报转专业申请,每位学生可申报1-3个专业。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的考核由转入学院负责,考核以笔试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与特长,以及学生对申请专业的适应能力。各学院应成立相应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转专业学生的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各转入学院根据学生转专业志愿及考核情况择优选拔,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后予以公示。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转专业申请一旦得到批准,不得再转回原专业或其它专业。

第十二条 转专业文件下发后,转出学院应将转出学生的相关档案材料在一周内转交转入学院。

第四章 学籍处理

第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可以随原年级学习,但如学生未获得转入专业同年级学科基础课程二分之一学分的,则须转入下一年级修读。

第十四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按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完成学业。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均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学费收费标准按转入专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原专业已修读的课程,如果教学要求、教学内容、学时、学分等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可以冲抵新专业的相应课程及学分,凡不符合的可作为公共选修课记入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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