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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全称:重庆邮电大学
2.学校代码:10617
3.办学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崇文路2号
4.办学类型及层次:重庆邮电大学是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重庆市教育委员主管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本科生、研究生学历层次的专业人才,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5.办学条件:重庆邮电大学始建于1950年,1959 年由国务院批准为重庆邮电学院;1965年开始招收研究生;2006 年更名为重庆邮电大学;2013年被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学校办学条件优良,现占地3859亩,校舍建筑面积68.8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价值4.2亿元,基本设施齐备。学校现有各类在校学生2.3万余人,在职教职工1700余人,其中教授等正高级职称240余人,副教授等副高职称480余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780余人。
6.颁发证书: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读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邮电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重庆邮电大学招生委员会,审议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规模等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对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四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重庆邮电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数量、生源质量、人才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合理编制学校招生计划。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招生专业(类)及招生计划、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学校将本科招生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八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九条 外语语种:根据专业培养要求,英语、翻译专业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余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学生入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条 体检要求:执行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此外,我校对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还要求无色盲;对报考体育专业的考生要求:男生身高 168cm及其以上,女生身高 158cm及其以上。
第十一条 调档比例: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艺术类、体育类提档比例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按照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对四川考生我校认可的加分分值上限为20分。
第十三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及投档顺序,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按相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