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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道大学招生办

主校区:石家庄市北二环东路17号 邮编:050043

南校区:石家庄市装院路甲1号 邮编:0511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石家庄铁道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石家庄铁道大学(原石家庄铁道学院),英文名称:“Shijiazhuang Tiedao University”;学校代码:10107;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普通本科;学校主管单位:河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校本部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北二环东路17号,邮政编码050043。南校区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装院路甲一号,邮编051132。工程教育实验班在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习,地址: 石家庄市四水厂路18号,邮编:050041。

第五条 统招普通本科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由石家庄铁道大学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八条 学校严格贯彻国家批准的招生计划及有关招生政策,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各办学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及有关要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九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条 学校在非实行平行志愿省份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05%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再依次考虑接收其它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 执行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部门关于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对投档到我校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若第一专业志愿计划已录满,就安排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考生不填报专业志愿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录取完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后,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当遇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以下规则进行录取:优先录取原始总分高的考生;原始总分相同,专业志愿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原始总分相同、专业志愿顺序相同,理科录取依次以数学、语文、外语成绩的高低为录取顺序,文科录取依次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的高低为录取顺序;如小分仍然相同,则参考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内容。

第十五条 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规则如下:

1、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2、对于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选测科目等级在2B及以上;必测科目在4C及以上,技术合格;录取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即对进档考生先按投档分数排序,投档分数相同时,再按照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

3、浙江省选考科目要求以我校公布为准。投档到各专业的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当考生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录取条件时,不进行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4、上海市选考科目要求以我校公布为准。投档到各专业组的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原始成绩考生,再依次参考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和语文、数学、外语高考成绩。考生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在各专业组内调剂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第十七条 所有专业男女招生比例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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