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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教督办[2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督导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

《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学校填报数据时间和登录网址另行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14日

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推动高等职业院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深化办学机制和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和水平,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目的

全面了解高等职业院校办学情况,引导高等职业院校充分发挥办学主体作用,加强内涵建设,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激发学校办学活力,提高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能力,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适应行业发展需要。

第三条 评估原则

(一)统一标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评估指标和标准,并按照统一要求开展评估。

(二)统一程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按照“学校填报数据、省级实施、国家总体评估”的程序开展。

(三)客观公正。以学校实际情况为依据,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和相关数据进行评估。评估程序透明,评估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注重实效。强化结果运用,为办学提供指导和帮助,为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第四条 评估范围

按国家规定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并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的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第二章 内容与工具

第五条 评估内容包括办学基础能力、“双师”队伍建设、专业人才培养、学生发展和社会服务能力等五个方面。

办学基础能力:主要考察学校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教学仪器设备配置,校舍及信息化教学条件。

“双师”队伍建设:主要考察学校教师结构与“双师型”教师配备。

专业人才培养:主要考察学校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校内外实践教学及校企合作情况。

学生发展:主要考察学校毕业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和就业情况。

社会服务能力:主要考察学校专业设置,向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和满足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第六条 评估工具包括数据表、调查问卷和数据信息管理分析平台。

数据表包括《高等职业院校基本情况表》、《高等职业院校师生情况表》和《高等职业院校专业情况表》,由学校填写。

调查问卷包括《校长问卷》、《教师问卷》和《学生问卷》,分别由学校校长和一定比例的师生填写。

数据信息管理分析平台将以在线方式进行数据信息收集、校验、汇总和分析。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按照评估内容和指标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并以函件形式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在规定时间登录指定网址,按照系统操作说明和提示步骤,完成相关数据表格的填写,并组织在线填写调查问卷。

第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数据填报进行指导和过程监督。督促学校按规定时间上网填报相关数据信息,保证所填数据真实可靠。

各省登录数据信息管理分析平台获取学校填报的数据信息,结合学校自评报告,分析撰写完成省级评估报告,并以函件形式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基于院校相关数据信息和省级评估报告,建立数据模型,运用测量工具进行分析评估,形成国家评估报告。

第十条 学校填报的数据是客观评估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的基础,学校应认真、准确填写。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核查填报数据的质量情况,如发现编造虚假信息和瞒报等现象,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高等职业院校要在学校门户网站公布自评报告。向社会展示学校办学基本情况和专业发展优势,以及改进计划和发展方向。

第十二条 向社会发布国家评估报告和省级评估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引导社会转变观念,关心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评估结果提出整改意见,有针对性地指导和督促学校改进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各地依据评估结果,优化高等职业院校专业布局,提高学校服务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提高政府重视程度,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解决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过程中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 教育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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