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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21世纪高等教育国际化潮流,增强学院的办学活力,提升我院的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竞争力,规范我院学生参加海外交流活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
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教务处、学生处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学生海外交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海外交流学生的选拔、派出、管理,以及学分与成绩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海外交流学生管理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海外交流学生选拔与派出
(一)申请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外语(英语或交换国的官方语言)能力优良,并符合交换学校的入学要求;
3.学业优良,智育排名原则上在区队前40%;综合素质好,无严重违纪行为;
4.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境)学习任务;
5.具有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
6.已交清应缴学院的各项费用;
7.符合国外合作院校规定的其它申请条件。
(二)申请程序
教务处公布学生海外交流项目计划及名额。学生在教务处网站下载相关表格填写后按时向学生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江苏警官学院校际交流学生申请表(附件1);
2.中、英文成绩单(需经教务处盖章);
3.个人简历(英文);
4.外语水平能力证明,如:英语IELTS、TOEFL或GRE成绩及其它学习目的国所需要的语言水平证明等;
5.其它国外合作院校所需文件。
(三)选拔程序
学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遴选工作。学生处根据交流项目的要求,审查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推荐适合人选,填写江苏警官学院海外交流学生推荐表(附件2)。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院海外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结果在校园网上公示。学院通过江苏省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向对方学校推荐候选人,征得对方学校的同意后正式派遣。
(四)派出
1.派出前,交流生本人应与学院签订《江苏警官学院校际交流学生个人承诺书》(附件3);学生家长应与学院签订《江苏警官学院校际交流学生家长承诺书》(附件4)。
2.派出学生到达驻地后,应于1周内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报到,同时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学生处和中队长(班主任),并与学院保持联系。
3.派出学生到达交流学校后,应当及时将选课情况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告知教务处。
4.交流生在海外学习期间,学生处指派交流生原所在中队(班级)中队长(班主任)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与交流生联系,掌握学生在海外学习期间的状况。交流生应努力学习,经常向学生处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应遵守学习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院报告;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5.交流生返校后,应立即向学生处报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教务处。学生处通过举办座谈会、报告会,安排交换生汇报在海外学习的见闻和心得体会,以扩大交流项目的影响,促进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三、学籍管理
(一)交流生的学籍管理由学生处和教务处共同负责。交流生在获得录取通知书和签证(签注)后,应及时申请办理保留本院学籍的相关手续,并一次性交纳所需费用。
(二)交流生在海外学习期间,未经学校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第三方学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违反者将取消江苏警官学院学籍、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交流学生在结束海外院校的学习后,必须于15天内返校修读后续课程,按学院规定完成学业。违反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分与成绩认定
(一)海外交流学生的学分与成绩认定在回国返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流生填写《江苏警官学院交换学生学分、成绩认定审批表》(附件5),附交流学校的成绩单,报教务处审核。
(二)交流生在海外学习期间的学分认定采用以时间换学分的方式,即学生在海外交流学习期间,取得不少于8个学分(专业课程),置换江苏警官学院教学计划中相应学期除学位课程之外的学分。未修满8个学分的,以取得的学分按比例置换江苏警官学院教学计划中相应学期规定的除学位课程之外的学分。学位课程返校后以自学方式重修并参加考试;未能置换的其它学分,由学生在相应学期的课程中选择相等学分的课程以自学方式重修并参加考试取得。
(三)学生在海外交流期间修满8个学分(专业课程)的,我院相应学期内除学位课程之外的其它课程成绩均按80分录入。学生在海外交流期间未修满8个学分(专业课程)的,未能置换学分的课程以0分录入。
五、项目费用的说明
(一)我院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交流项目,均须缴纳保留江苏警官学院学籍的相关费用。
(二)参加我院单方派出项目的学生到对方学校交流所需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伙食费和交通费等皆由学生自理。
(三)派出学生申办护照、签证、购买机票、签证服务等费用均由学生自理。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