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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教学任务管理
第一条 教学任务是指每学期的课程教学任务,包括理论课程、实验实训课程、顶岗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
第二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2周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向系部下发下一学期的开课计划,各系认真核对,若需修改或调整课程计划,请填写《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开课计划调整申请表》,于第13周报教务处及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三条 各系部根据审核后的开课计划,合理安排教师的教学任务,落实任课教师和相关教学条件,并于第14周由各系部教学秘书将修订好的开课计划按专业、年级录入青果教务软件。
第四条 教务处根据各系上报的教师教学任务,于15周开始排课,第19周完成并进行微调,需要调整的由各系将调整意见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形成全院的总课程表,经学院分管领导审定后执行。
第五条 在安排教学任务时,任课教师一般不得指定上课时间,对教学场地、时间等有特殊要求的须事先说明。教学任务一经确定,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
第六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新任课程教师都要经过试讲,试讲由教务处、高教研究所、系部领导及相关教研室主任担任评委,试讲不合格者不得承担该门课程的教学。
第七条 教学任务安排的依据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任务的落实实行归口管理,公共课(《大学英语》、《应用文写作》及《计算机基础》除外)由综合能力教学部安排;《大学英语》、《应用文写作》及《计算机基础》由信息技术系安排;《体育与健康》由体育教学部安排。专业课、专业选修课由各系安排。公共选修课由综合能力教学部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教务处批准后安排。
第二章 课表编排管理
第八条 课表编排是教学运行管理的重要环节。课表编排应严格遵循教学规律,充分考虑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及身心健康和接受能力,合理组织教学,优化配置和使用教学资源,在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保障课表编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 课表编排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实习、实训课要根据工作岗位要求,按每天八小时(或半天四小时)工作制排课。
2.凡具备实验实训条件的课程均应直接安排在实验、实训室(含机房)实施一体化教学,实现“教、学、做、考”合一,确保课程教学有效性。
3.课表编排要有利于专业教学目标管理。
4.课表编排要有利于学分制的实施。
第十条 教师教学任务安排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每位教师每日授课量以2到4学时为宜,教师资源短缺的专业原则上不超过6学时。
2.非教学岗位管理人员兼课,每天授课量原则上不超过4学时,周兼课量原则上不超过8学时。
3.教学岗位管理人员兼课,每天授课量原则上不超过4学时,周兼课量原则上不超过12学时。
第十一条 关于排课的其他规定
1.周一至周五全天为正常授课时间,每天上午4节、下午2节,特殊情况下午可安排7、8节。上午4节主要安排专业必修课,无特殊原因(教师时间冲突、教学场地冲突等)不得空堂;下午5、6节安排专业选修课、公共课及公共选修课;下午7、8节只安排公共选修课及讲座,不得安排专业必修课。因教学资源紧张等原因申请在其他时间排课,须经教务处批准。
2.学分相同、学习要求相同以及考试要求相同的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及部分专业课因师资和教学场所限制可安排合班教学,层次不同的班级不能合班教学。
3.在具体排课顺序上,多班合班公共课优先于小班课,必修课优先于选修课,实验实训课先优于理论课,多学时课优先于少学时课,体育课之后原则上不安排其他课程的教学。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课表,保证教学正常秩序。
1.正式课表于上一学期第20周(新生班第一学期于新生报到后第二周)完成,报学院分管院长审核后教务处将核定后的课表下发至各系部,各系部应及时将课表发至各主讲教师、学生班级、实验实训室、机房等相关部门及管理人员。
2.课表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运行中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主讲教师,不得以讨论课、到图书馆查资料、复习课等为名变相停课,不得任意占用学生自习、文体活动等时间。
3.为稳定教学秩序,学期课表自下达之日起至正式开学第一周内不予调课。开学第二周起至第四周为全院课表的运行审定时间,各系部可根据开学后课程的实际运行情况,对安排不合理的个别课程经教务处批准作相应调整。
4.调整程序为各相关任课教师填写调整申请,系部分管教学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审定后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