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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小客车号牌管理

根据规定 符合下列规定情形的人

可以直接申请核发小客车专段号牌

未取得本市小客车专段号牌和本暂行办法施行前未取得本市小客车号牌的家庭连续1年摇号未中签的;

持有A类和B类贵州省人才服务绿卡在本市创业或者持有贵阳市人才服务绿卡,未取得本市小客车专段号牌和本暂行办法施行前未取得本市小客车号牌的高层次人才;

在本市登记的清洁能源汽车。

曾经要想摇到

专段号牌难于上青天

这下终于松绑了

同时,本次规定还对不少地方进行了调整

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

(2011年7月11日以第5号市政府令公布,根据第20号市政府令《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第58号市政府令《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落实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登记注册小客车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驾驶人员,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道路养护车及城市公共客运车辆等除外。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执行。

第三条 对在本市新入户的小客车核发专段号牌和普通号牌。专段号牌的年度增长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受入户限制,核发专段号牌的小客车可以在所有道路通行。普通号牌的年度增长和入户不受限制。

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下肢残疾人购买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时,可以申请配套核发能在本市一环路(含一环路)以内道路通行的专用通行证。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专段号牌年度增长数量,根据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

可以直接申请核发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

(二)未取得本市小客车专段号牌和本暂行办法施行前未取得本市小客车号牌的家庭连续1年摇号未中签的;

(三)持有A类和B类贵州省人才服务绿卡在本市创业或者持有贵阳市人才服务绿卡,未取得本市小客车专段号牌和本暂行办法施行前未取得本市小客车号牌的高层次人才;

(四)在本市登记的清洁能源汽车。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摇号及其他有利于控制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的方式分配。

第三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核发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以摇号方式取得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登录贵阳市小客车专段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摇号登记。

可以办理摇号登记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筑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在本市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华侨和外国人;

(四)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未取得本市小客车专段号牌和本暂行办法施行前未取得本市小客车号牌的人员。

单位办理摇号登记的条件和内容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摇号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告。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摇号结果,并供申请摇号的单位和个人查询。

第六条 单位、个人出售、报废其在本暂行规定实施前登记入户或者在本暂行规定实施后取得专段号牌配置指标登记入户的小客车,可以直接取得更新的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

第七条 经摇号取得的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有效期为3个月。根据车辆买卖合同约定提车期限超过3个月的,可以在期满之日前1个月内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当然也要注意了

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在前款规定的有效期内

不得重复办理摇号登记

有效期满未使用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前主动及时登录贵阳市小客车专段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摇号中签指标;未主动撤销摇号中签指标或者两次摇号中签未使用指标的,2年内不得申请参加摇号。

提供虚假信息登记取得的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无效,相关责任人2年内不得申请参加摇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不得转让。

第八条 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市实行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时书面提示购车人。

第九条 取得本市普通号牌的小客车和在本市行驶的非本市籍小客车的通行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专用通行证或者未将专用通行证与经依法登记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配套使用的,该机动车不能在本市一环路(含一环路)以内的道路通行。

第十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暂行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一环路”,是指北京路、宝山路、市南路、解放路、浣纱路、枣山路;

(二)“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9座以下载客汽车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车辆类型。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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