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养犬管理条例全文(抚顺养犬证在哪办)

思而思学网 2024-01-16 14:46:06

养犬证是用于证明狗身份的一种法定证件。很多城市不准养烈性犬,狗肩过高也不准养,所以以前专门有群打狗队,你要是养条宠物狗那得办养犬证,就是带去检查身体,一年办一次,和汽车年检差不多。在有些地方(飞机、火车)等带宠物必须出示养犬证。那么最新抚顺养犬管理条例全文,抚顺养犬证在哪办呢?

一、抚顺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养犬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养犬活动,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养犬管理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市区内养犬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养犬管理工作由市控犬办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具体承办。卫生、畜牧、工商、城建等部门依其职责予以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五条 在市区内,个人不得养大型犬,可以养小型观赏犬,但每户只可养一只。

本规定所称大型犬是指成犬体重超过八千克以上的大型犬种,小型观赏犬是指成犬体重不超过八千克的小型犬种。

第六条 在市区内,个人养小型观赏犬,应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提供下列材料,由区公安机关批准,市控犬办备案:

(一)犬主的城市常住户口或身份证;

(二)居住地房照及居民委员会的独户居住证明;

(三)犬的彩色照片两张;

(四)畜牧部门出具的免疫证明。

第七条 获准养犬的个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批准的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养犬许可证》和犬牌由市控犬办统一制作。

养犬许可证和犬牌损坏或遗失后应及时申请补发。

第八条 市区内,获准养犬的个人,第一年必须缴纳登记费,每只犬为200元,从第二年起缴纳注册费,每只犬为50元,每年注册一次。

第九条 市区内,获准养犬的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时间,持《养犬许可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畜牧部门,为犬注射狂犬疫苗,核领犬免疫证明;

(二)按规定时间,持核领的犬免疫证明,到发证部门注册;

(三)按规定时间遛犬,遛犬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犬出户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四)犬在排泄粪便后,立即予以清除;

(五)变更住址的,及时到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六)当犬伤人时,应立即将被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将伤人犬及时送畜牧部门检查;

(七)准养犬死亡、宰杀、转让,必须在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八)准养犬繁殖新生幼犬时,豢养者须在幼犬出生后 5日内,办理临时准养证。犬主除用于本户老犬更新外,应在30日内处理。

第十条 市区内,获准养犬的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犬进入商贸市场、饭店、学校、车站、公园、广场等各类公共场所,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二)转借、涂改和倒卖《养犬许可证》及犬牌;

(三)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一条 单位豢养军用犬、警用犬、科研用犬、护卫用犬以及演艺用犬等特种犬,须经市公安机关批准,按规定定期检疫,办理犬准养证。办证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军用犬、警用犬、科研用犬,必须有县团以上单位有效证明,畜牧部门出具免疫证明,到市控犬办办理《养犬许可证》,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只收证件工本费;

(二)护卫用犬、演艺用犬,应持县团以上单位有效证明,畜牧部门出具免疫证明,到市控犬办办理《养犬许可证》。每只犬登记费为500元,注册费为每年100元。

第十二条 在市区从事犬类养殖的业户,必须距居民区500米以上圈养,经属地公安机关批准,持畜牧部门出具的免疫检验证明,到市控犬办,办理《养犬许可证》。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业户,种犬登记费为每只犬300元,注册费为每年每只犬100元,新生犬按成犬登记,肉食犬每只年注册费为50元。

第十四条 收取的登记费,注册费应上缴同级财政,养犬管理工作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五条 准养的大型犬必须拴养或圈养。

第十六条 收购、销售、贩运活犬须到市公安机关办理收购、销售、贩运活犬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屠宰犬。

第十七条 从事犬类养殖、举办犬类展览、开办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和医院,必须经市公安机关、畜牧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工商执照。

犬类交易必须到市公安机关、工商行政部门指定的场所。

交易成犬必须有犬证、犬牌、免疫证明。

第十八条 对无证犬、散放犬和狂犬,由公安机关组织强制捕杀。对捕杀的狂犬和疑似狂犬的犬尸必须远离水源彻底焚烧、深埋。

第十九条 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并做好犬类狂犬病的疫情监测、犬类免疫和检疫工作。

第二十条 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以及疫情监测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发生狂犬病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灭犬措施,防止疫情扩大和蔓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养犬未经批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没收其犬,并处登记费2至5倍罚款;

(二)逾期不注册、不为犬注射狂犬疫苗的,倒卖、涂改、转借《养犬许可证》和犬牌以及转让准养犬、变更住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养犬许可证》,处 100-300元罚款;

(三)在市区内准养犬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或者致人伤害,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处50元-200元罚款;

(四)伪造《养犬许可证》和犬牌的,由公安机关处300元-1000元罚款,擅自销售人用或兽用狂犬疫苗的,由公安机关或由公安机关会同卫生、畜牧部门没收物品和非法所得,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进行犬类交易,从事犬类养殖或举办犬类展览、开办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和医院、收购、销售、贩运活犬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犬、犬用物品以及全部非法所得,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六)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汽车或不及时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由城建部门处50元至200元罚款;在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屠宰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处200元罚款;

(七)不按规定时间遛犬的,由公安机关或城管部门没收其犬,并处50元至2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执行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及物品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物上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四条 公安、卫生、畜牧、工商、城建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较轻的,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抚顺市市区犬类管理办法》(抚政发〔1994〕96号文)同时废止。

二、抚顺养犬证在哪办

居民养犬,应当携带犬只到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明;

(二)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三)犬只照片两张。

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养犬证和犬只标识;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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