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证是用于证明狗身份的一种法定证件。很多城市不准养烈性犬,狗肩过高也不准养,所以以前专门有群打狗队,你要是养条宠物狗那得办养犬证,就是带去检查身体,一年办一次,和汽车年检差不多。在有些地方(飞机、火车)等带宠物必须出示养犬证。那么最新巢湖养犬管理条例全文,巢湖养犬证在哪办呢?
一、巢湖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巢湖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根据《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省公安厅等七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合肥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巩固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坚持养犬管理工作常态化,按照“严格管理、禁限结合、养犬人自律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推动构建“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统一高效”的养犬管理工作格局,做到文明养犬,解决违法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产生的各类问题,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
二、组织领导
成立巢湖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同志和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联系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房产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以及各街道、乡镇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由市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抽调专人作为联络员进驻办公室,实行实体化办公,办公电话:0551-66273131。
三、职责分工
(一)市公安局
牵头负责全市养犬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犬牌数量的采购;配合城区各街道对流浪犬捕捉、收容以及后期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条例》,切实履行职责。
(二)市城市管理局
负责依法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遛犬不拴绳等违法养犬行为,与市公安局共同公布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积极参与市养犬管理工作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严格执行《条例》,切实履行职责。
(三)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犬只狂犬病的疫苗采购、免疫、监测,发放犬类免疫证,确定宠物诊疗机构犬牌发放点并配合街道进入社区开展犬牌发放工作;做好犬只收容场所以及犬只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工作;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对许可的犬只经营单位进行执法管理;监督城区各街道对流浪犬无害化处理。
(四)市市场监督局
负责依法对犬只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对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居民小区内犬只噪音扰民的经营单位会同农业农村局依法取缔。
(五)市委宣传部
负责常态化做好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负面典型曝光,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引导市民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同时负责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文明城市等测评内容进行考核。
(六)市财政局
负责据实保障全市养犬管理工作所产生的费用(截止2020年12月31日),并将流浪犬及禁养大型犬收容产生的费用纳入今后年度财政预算。
(七)市房产服务中心
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其服务的居民小区制定文明养犬公约或约定,宣传引导文明养犬行为,劝阻和举报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积极协助犬牌发放工作。
(八)市卫健委
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组织协调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抢救治疗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犬伤规范化处置;负责对捕捉流浪犬过程中被咬受伤的工作人员进行抢救治疗。
(九)市教体局
组织中小学生开展养犬工作宣传和教育,开展“小手拉大手”、致家长一封信并号召每个学生家庭自觉依法文明养犬等相关工作。
(十)城区各街道
负责全面发动社区和社会力量,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进行宣传,宣传侧重点是在12月31日之前被收容、免疫、上犬牌的将全部免费,超过时间节点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深入摸排,全面真实掌握辖区内的犬只数量、种类、免疫和养犬人等情况;以外包服务方式(580元/只)组织辖区内流浪犬、无主人犬只、禁养犬等不予办证的捕捉并及时送至指定的犬只收容场所并进行后期的无害化处理,同时负责对宠物诊疗机构进社区上犬牌(1.5元/个)监督统计工作;积极开展养犬管理其他各项工作。
(十一)各乡镇、中庙街道
可参照重点城区各街道工作执行。
四、明确法律责任
(一)市公安局予以处罚的情形
1.每户养犬超过一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禁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禁养犬只,并处以每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未办理养犬登记延续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5.携带禁养犬进入重点管理区域的,携带犬只外出未为犬只佩戴标识或者遗弃犬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市农业农村局予以处罚的情形
1.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饲养犬只进行免疫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犬只尸体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市城市管理局予以处罚的情形
1.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养犬人未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的,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养犬人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方法步骤
(一)准备实施工作
2020年9月底前,各单位要根据《条例》规定,进一步细化工作职责。
1.城区各街道要外包组建捕捉流浪犬专业队伍,队伍需配备必要装备,捕捉犬只后送至收容场所并进行后期无害化处理。
2.市公安局对接合肥市养犬办申购犬牌,做好犬牌发放准备工作。推广养犬管理信息平台,采集、登记、审核全市犬只、犬主相关信息。开通微信公众号、APP,畅通群众网上申领犬牌和举报投诉渠道。
3.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犬只狂犬病的疫苗采购、免疫、监测,发放犬类免疫证,确定宠物诊疗机构犬牌发放点并配合街道进入社区开展犬牌发放工作,做好犬只收容场所以及犬只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工作。
4.建立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牵头,市城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市房产服务中心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宣传工作机制,全面发动社区和社会力量,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条例》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倡导依法、科学、文明、规范的养犬理念,及时公布犬只免疫登记、登记流程和举报投诉方式,正面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群众依法文明养犬的自觉性,争取群众理解支持配合,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开展清理整顿
1.摸底排查。2020年9月22日起,城区各街道要以社区为单位,深入摸排,全面真实掌握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的犬只数量、种类、免疫和养犬人等情况。
2.登记办证。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宠物诊疗机构立即开展犬只疫苗接种并配合城区各街道犬牌发放同步进行。
3.集中整治。即日起,相关执法对违法违规养犬、诊疗、经营等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建立长效机制
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通报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补齐短板,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并将结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市居民个人养犬所产生的费用一律自理。针对违法违规养犬及流浪犬等情形,对外设立有奖举报电话(巢湖市社会治理指挥调度中心24小时热线0551-82391580),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奖励额度为50-100元。举报奖励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养犬管理工作作为我市为民办实事、城市文明建设、现代化市域治理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和有关工作部署,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养犬管理工作水平。
(二)综合治理,完善机制
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主动靠前、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施策的良好局面。要强化属地管理,发挥社区群众工作优势,做好养犬自治管理工作。整合各方资源,扩大社会参与,发挥社会组织团体作用,创新管理模式。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条例》,引导市民积极参与文明养犬工作,增强文明养犬的自觉性,营造浓厚的文明养犬氛围,形成共治格局,赢得工作主动权。
(四)强化责任,严格执法
要坚持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禁养个人饲养禁养犬名录中的犬种,加强单位养犬监管,杜绝变通办证行为。对群众举报和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及时依法处置到位。
二、巢湖养犬证在哪办
居民养犬,应当携带犬只到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明;
(二)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三)犬只照片两张。
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养犬证和犬只标识;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