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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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对老人实行优待的规定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贯彻落实《中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号)精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和国老人权益保障法》,适应我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形势,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和国老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条 持有人民政府制发的《老人优待证》的老人,在我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优待服务;
(一)国有各类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免购门票进入,但上述场所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期间除外;
(二)国有体育场(馆)、游泳池、影剧院周一到周五,购半票入场;
(三)在县级以上医院就医,优先半价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同时享受医院实行的其他优待规定;
(四)优先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长途汽车票,优先上下火车、飞机,乘坐城市公交通车辆按起步票价购票;
(五)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按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
(六)免费使用收费公厕所;
(七)其他优惠政策和优待服务。
为老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场所在对外进行承包经营时,应明确规定对老人实行优待的相关条款,承包经营者不得以承包为由拒绝执行。
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百岁及其以上的老人,政府每人每发放元的特殊生活补贴;对--岁的老人,每人每发放不低于元的生活补贴;对--岁的老人,每人每发放不低于元的生活补贴。对岁及其以下的城乡特别困难的老人,应优先给予资金和物资的救助。财政困难的地区,省财政在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三条 农村岁以上老人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岁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人,适当减免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四条 因丧失劳动能力,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村老人,经本人申请,村委会签注意见,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县级征收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农业税。
五条 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生活特别困难的岁以上的城乡老人到医院就诊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六条 凡对老人实行优待的单位、场所,都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为老人提供优先服务、凭证优惠及免费等内容的明显标志。
七条 商业、饮食、维修、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电信、银行等各类服务行业及其他与老服务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情况,做出优先为老人提供服务并给予优待照顾的承诺。
以上部门就服务项目及条款与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签约,新闻媒体应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优待老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人应该享受的各项优待。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人义务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优待老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九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增加对老人优待的内容。
十条 本规定由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条 本规定自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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