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务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实施细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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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务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实施细则一章总则
一条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履行职责及其效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奖惩、管理的活动。为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其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细则。
二条开展效能监察的目的是促使监察对象尽职尽责,勤政廉政,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企业发展。
三条开展效能监察要坚持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管理相结合,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条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基层单位行政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效能监察的立项审批,效能监察建议的审批,决定整改措施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章效能监察的标准
五条合法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条合约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认真执行和完成计划、任务、预算、合同等预定的目标。
七条合理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从集团公司和本单位实际出发,进行科学管理,并取得预期效果。
八条效能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完成计划规定的产品品种、数量、质量和成本、盈亏、安全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九条岗位职责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是否正确行使工作权限等。
十条程序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能否遵守议事规则,严格工作程序,是否违反工作程序。
三章效能监察的内容
十一条对企业行政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行使职权,能否尽职尽责,做好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十二条对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坚持优质低耗,有效使用人力、物力、财力。
十三条对销售及煤质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依法经营,是否执行集团公司煤炭集中销售和煤质管理规定;经营思想和服务作风是否端正;经营目标是否实现。
十四条对物资采购、出售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政策法规,是否遵守集团公司关于物资设备采购、废旧物资处理等相关的制度和规定,是否违反相关的程序,是否树立大局观念和服务思想。
十五条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国家财政法规、财经纪律和集团公司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是否认真执行各项成本和费用标准。
十六条对建设工程项目和房地产出租出售工作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规定审批项目和合理选择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和工期要求,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是否认真进行合同管理和造价信息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定额标准审定工程量和工程费用;是否预见和认真协调好工程建设中的矛盾;是否认真进行竣工验收或审计;是否对房地产的出租出售进行招标或竞价。
十七条对医药及设备耗材的采购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督对象是否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政策法律,是否遵守集团公司关于医药及设备耗材招标的规定,在招标采购、运输、质检、保管、服务、签定及履行合同等经营活动中,是否认真把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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