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土地业务办理有关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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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土地业务办理有关规定

为方便用户办事,提高工作效率,就城区土地业务办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业务受理

在业务受理前,基础资料准备工作由城区国土所先帮助用户做好。需要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服务的,由国土所先告知用户,提供方便。各项资料齐全达到办理标准后,由用户持资料到政务中心统一受理。政务中心开具受理单,明确办理时限,做好台帐登记等工作。未经政务中心受理登记,任何科室不准直接受理或办理业务。

二、关于办事程序及审查要点

(一)办事程序

、资料准备阶段。由直属国土所确定专人接受辖区内业务资料,做好台帐登记,填写传送交接表,确保资料不丢失、不损坏。需要进行清查的,按清查程序办理;需要查档的,由用户到档案室按规定办理;需要踏勘或中介服务的,负责协调组织现场服务,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到现场的,应一次性到场,避免重复勘探,增加用户麻烦。

、资料受理传送阶段。由政务中心确定专人受理,并审查资料,做好受理登记,开具受理单,按业务职能分送主办科室,明确办结时限,并负责催办、督办,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办结。

、审查核查会审阶段。主办科室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需补充资料的由直属国土所负责补充,需调阅、查阅资料和到现场核实的,相关科室和直属所协助。主办科室提出办理具体意见和核实各项费用标准后,递交分管局长审核,分管局长提出具体意见,由会审会议集体会审行政审批事项和缴费标准,主持会审会议的局长签署意见。

、收费办理阶段。财务科专职人员对业务主办科室的核费标准进行认真审核,并一次性收齐各种费用,业务主办科室凭局长签署意见具体办理。

、发放《土地使用证》阶段。科室办理的业务手续由政务中心及时通知用户领取办理件,并登记备查。

、整理归档阶段。主办科室每月集中移送一次档案到档案室,办好接交手续,档案室及时整理归档。

、事后监督核查阶段。由监察室、办公室组织人员每月不定期抽查办理情况,查实办理件是否与会审意见一致,是否按规定核费、收费,办结时间是否超过时限等,并将抽查台帐报局领导审阅。

(二)资料审查要点

、划拨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登记人的申请书、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批准书、用地审批单、红线图、法院判决书、历史用地证明书)、四邻权属意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身份证明。

、出让土地初始登记:申请登记人的申请书、土地权属来源(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单出让合同、交款凭证、各类证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继承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人的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继承公证书、继承人身份证和户口本,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居委会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公安机关出具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老版土地使用证换新证: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权属来源、申请人身份证明。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转让申请书、土地使用证、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原土地转让合同、法院判决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地上建筑物产权证明、评估报告和局里的确认书,属于划拨土地还要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补签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抵押申请书、土地抵押合同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土地出让合同及交款凭证或原土地转让合同、土地评估报告及确认书、甲乙双方身份证明及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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