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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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一条 为规范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费的收支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会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会费。
三条 会费的收支管理应当遵循取之适度,用之得当,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条 会费按度缴纳,会员应当于每月日至 月日 之间缴纳下一度的会费。
五条 会费最低标准:
(一)市开发企业每,元人民币;
(二)县开发企业每,元人民币。
六条 会费应当用于下列支出:
(一)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有关项目工作会议及本协会秘书处日常开支。
(二)开展专业论坛、工作座谈、调查研究、拟订相关标准和规则的费用。
(三)开展本协会宣传,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依法经营活动以及组织会员之间的业务交流,向会员提供相关服务的开支。
(四)编辑出版本协会刊物、建立和维护本协会信息网络、开展区外、境外和国外交往活动以及其它必要的支出。
七条 本协会应当建立会费收支帐户,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范围使用会费。
八条 本协会应当在会计度结束后的个月内,将度会费收支情况报理事会审议。
九条 本协会应当将理事会审议后的度会费收支情况向会员大会代表报告。
十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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