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范围
(一)干部、职工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及完全依靠干部、职工供养的未成的或丧失劳动力的弟妹及其他亲属病重、负伤、病故的困难补助。
(二)干部、职工的家庭特殊困难补助,即:遭受意外灾害的困难补助。
(三)用于干部、职工集体福利的开支。
(四)干部、职工患病慰问品的开支。
二、补助原则
干部、职工的福利费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干部、职工的特殊的生活困难,对于干部、职工的家庭确属生活特殊困难的,坚持“困难大的多辛卜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从严掌握。
三、补助数额
(一)干部、职工因公负伤、病重、手术住院,补助数额掌握在o元左右;慢性病患者根据实际困难情况可适当增加补助数额。
(二)干部、职工的家庭遭受意外灾害,视情补助,补助数额另行研究。
(三)干部、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完全依靠干部、职工供养的未成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及其他亲属病重、负伤、视情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数额掌握在元左右。
(四)干部、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病故时补助元;干部、职工的公婆、岳父母病故时补助元;完全依靠干部、职工供养的未成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及其他亲属病故,补助元。
(五)慰问品数额掌握在元左右。
四、补助手续
对干部、职工生病住院,及其直系亲属去世、住院等情况,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人事处。
对干部、职工的困难补助,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意见,凡符合上述规定的。,由人事处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给予补助。凡属特殊情况,需补助的数额超过上述规定的,由人事处提出意见,经分管的局领导同意后给予补助,并负责向局机关福利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