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学校整体管理制度
xx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为了适应教育体制和学校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的健全和完善,日益显示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我校几来教代会的实践和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教育法》、《工会法》、《教师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特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实施细则。
一章总则
一条学校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也是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二条学校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行使职权。
三条学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二章学校教代会职权
四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内部重大管理体制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校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
四、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五条校长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和通报工作,尊重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六条学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以及职能部门正确行使管理权。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三章学校教职工代表
七条凡我校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为学校教职工代表。代表应具有参政议事能力,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热心社会工作的基本素质。
八条学校教代会代表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职工人数的—%,人数多少以有利于教代会开展活动为原则。
九条代表实行常任制,履行教代会职权。
四章学校教代会组织制度
十条学校教代会每至少召开—次代表大会。
十一条因调离工作岗位或退休教职工不再履行代表义务,可由原工会小组另选他人替补空缺。
十二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十三条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选举和表决须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十四条特殊情况,经多数代表提议,经同级党组织的批准,可以临时召开代表大会。
五章学校教代会代表的义务和权利
十五条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模范地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素质和能力。
二、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及时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努力贯彻、宣传会议精神。
十六条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向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有对学校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