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章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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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章程
一章 总则
一条 本会名称为“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英文名称为“financial society of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二条 本会是深圳地区从事金融科学研究活动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三条 本会的宗旨:
组织深圳金融行业和社会金融研究力量开展经济、金融理论研究,向社会公众宣传金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识、提高金融理论和金融业务水平、促进深圳金融业发展。
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深圳某中心支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某民政局;本会是中国金融学会的团体会员。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遵循中国金融学会制定的工作方针、政策开展业务。
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某中心支行。
二章 业务范围
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㈠ 组织推动会员开展学术研究活动,制定金融科研规划,探索经济、金融理论,广泛开展国内、国际间的金融学术交流,反映、推荐和奖励优秀研究成果;
㈡编辑、发行金融研究的学术刊物,组织金融信息交流;
㈢组织金融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促进金融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
㈣组织社会经济调查和专题研究,为经济、金融决策服务,并向金融决策部门反映会员对金融决策的建议;
㈤面向社会各界宣传金融工作方针、政策,普及金融知识;
㈥从事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学术研究活动。
三章 会员
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八条 团体会员
㈠ 团体会员资格
、凡承认并愿意执行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本会团体会员的资格:
⑴ 深圳某金融机构、专业金融学会、其他相关金融或学术组织;
⑵ 设有经济、金融专业的本某高等院校和社会科研单位的金融科研组织;
、具备上述资格的机构或组织,经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报由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正式团体会员并颁发会员证。
㈡ 团体会员的权利
、有权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代表权利;
、有权推荐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会和其他有关学术活动;
、有权取得本会理事会秘书处编印的有关资料和主办的刊物;
、有权向本会推荐个人会员、推荐优秀学术成果参加评奖活动。
㈢ 团体会员的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主动向本会提供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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