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管治规章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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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管治规章制度

一条为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条凡在本保护区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

三条保护区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范围涉及坪乡和长铺子乡,总面积公顷。

四条保护区实行集体所有的林权制度,保护区林地和林木的所有权均属当地集体。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依法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管理处下设公安派出所,接受管理处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维护区内生产生活秩序。

根据工作需要,管理处可聘请有经验的林农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保护区的护林巡查、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护林哨卡守卡值岗以及其他管理作业等工作。

五条管理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职责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保护区建设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规划以及各项管理制度,并经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保护和管理区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保存和拯救区内珍贵稀有生物物种,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和生态环境监测,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规、违法和犯罪行为,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组织开瘴观、旅游等活动。

六条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有关职能部门和当地乡、村组织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配合管理处做好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七条保护区分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管理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管理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管理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管理处。

实验区可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在保护区开瘴观、旅游项目的,参照本办法十五条实施。

八条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采伐、放牧、狩猎、捕捞、药鱼、炸鱼、电鱼、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采沙、采挖树蔸、熬制黑油及其他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保护区内应大力实施生态保护的项目。

九条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保护区的建设总体规划。

在保护区外围公里范围内采伐林木,应先经管理处同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方能许可采伐。

在保护区外围公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得损害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经造成损害的,必须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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