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旅游条例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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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旅游条例4月1日起实施

今年4月1日起《陕西省旅游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省10年来首次修订该条例,同时也是新《旅游法》出台后全国第六个省份的落地条例。

探险旅游需提前五日备案

新《条例》增加了2章27条内容,涵盖网络旅游、 旅游购物、导游薪酬等社会关心的问题,其中最大变化是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了旅游者权利和义务。

新《条例》规定,旅游者对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注意事项等信息享有知情权;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获取相关合同文本以及旅游过程中相关的发票等支付凭证等9项权利。

对眼下时髦的网络旅游、探险旅游、车友会组织的旅游活动,新《条例》规定,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业务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等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组织开展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应当提前五日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等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景区商品和服务须明码标价

针对旅游购物,新《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景区及其周边的经营者针对旅游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方式,诱骗、强迫他人与其交易。

旅游经营者如违反该规定,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部门责令改正,未明码标价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方式,诱骗、强迫他人与其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新《条例》同时细化了导游薪酬制度,增加旅游景区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等内容,重点对旅游管理体制、资源开发与保护、游客文明规范、导游从业人员权益保障、乡村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旅游购物、户外及网络经营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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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陕西省旅游条例》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今天联合召开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新修订的《条例》调整明确了政府、部门、企业三大方面的社会关系及法律关系,建立健全了旅游综合协调、投诉统一受理机制,并首次对旅游市场出现的一些俱乐部、车友会、协会等单位和个人组织的旅游活动及一些难点、热点问题以及监管空白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安东,副省长王莉霞要求,各级部门要抓好旅游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抓紧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对旅游条例实施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从依法建立“大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抓好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用好《条例》,推动陕西旅游发展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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