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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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共六章三十六条。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体、职责、内容、程序、协作和保障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详细规定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明确了工会对平等就业情况;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执行情况;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劳动报酬分配、支付和福利待遇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安全卫生情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及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落实情况;职工教育培训开展及其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职工组织和加入工会、参加工会活动的权益落实情况等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

条例对作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重要手段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的发出权限、发出条件、程序以及用人单位和有关行政部门接到后应当采取的措施进行了细化,加强了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保障。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对监督事项的调查权,规定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与调查事项相关的资料,并且对需要签章确认有关情况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为了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和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其履行职责扣减工资、奖金及福利等待遇,无正当理由不得调动工作岗位、降低职级、免除职务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我省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促进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落实和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解读】

5月1日起,云南各级工会发挥监督职能、维护职工权益,就有了法律支撑。将于下月正式施行的《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中明确,全省各用人单位应接受和配合工会依法实施的劳动法律监督。

福利待遇落实情况受工会监督

根据条例,云南省各级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平等就业情况;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执行情况;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劳动报酬分配、支付和福利待遇落实情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等进行监督。

为让监督更加有效实施,条例强调,全省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基层工会应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会可聘请劳动法律监督员承担具体监督工作。

从监督方式和程序上来说,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主要通过接受情况反映、依法调查、参与有关行政部门检查、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和建议等方式进行。因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公布工作地址、电话等信息,接受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反映。

用人单位报复监督员将被责令改正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接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反映,将进行登记,向本级工会报告,并及时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请本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或向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情况复杂的,及时报请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处理。而用人单位在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后,则应当在20日内向发出意见书的工会作出书面答复,说明情况和改正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指出,县级以上政府应推进劳动法律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实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劳动争议诉讼等信息的互联互通。用人单位还须定期向本单位工会通报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及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若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和监督员,通过调动工作岗位、扣减工资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进行报复的,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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