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反家庭暴力法五大亮点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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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将正式实施。新法明确规定, “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是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不仅要惩罚家里的暴虐者,还规定了诸多新理念、新制度以预防家暴的发生,同时强化对家庭生活中弱势者的保护。此后,家暴不再是“家务事”,而是国家、社会都要管的“公务事”。

1、新的理念

家暴不是私事

“家丑不可外扬”、“疏不间亲”,不少家暴受害者正是受这些观念的影响,默默承受暴力,不想也不愿意报案。

数据显示,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家暴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选择报警。

一些执法的司法人员,也是抱着这样的观念,把家庭施暴看做是家务事,也不愿意介入,不予立案。

为扭转家暴是私事的理念,《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这一规定告诉公众:家庭暴力不被允许。反家庭暴力不仅是家庭的私事,更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告诉《工人日报》记者:“这一规定表明了国家反家暴的态度,同时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禁锢。”

2 新的概念

谩骂、恐吓也算家暴

何为家庭暴力?

反家暴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身体暴力和“冷暴力”等都被纳入了反家暴的范围。

调查显示,精神、语言暴力(包括辱骂、恐吓、威胁、冷漠等),是家庭暴力常见方式。

在不少人看来,精神暴力并不算暴力,但事实上这类暴力对人的伤害很大。比如恐吓,主要是通过言语形式去贬损、威胁受害人,就常能造成受害人内心自卑、恐惧等精神上的伤害。

多年前被家暴致死的北京姑娘董某,身前试图躲避家暴,被其丈夫威胁“要杀她全家”。不仅如此,董某的父母也遭到骚扰和威胁。临终前,董某对父母的最大担忧就是“你们的日子会不好过”。

此次家庭暴力概念的“扩容”,将直接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为家庭成员划出更明确的红线,。

反家暴法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是指哪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阚珂告诉《工人日报》记者,共同生活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寄养、二是同居、三是收养。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这一规定应当明确的是,没有婚姻关系的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同居双方都有人身不受侵害的权利。

3 新的要求

发现家暴必须报告

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显示,妇女、老人、小孩是我国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对于不少老人和孩子来说,他们遭受暴力后甚至连自己求助都不可能。

为此,反家暴法特别规定了 “强制报告”义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有关组织发现家暴现象后,比如居委会、村委会,一方面要去制止,另一方面还要向有关机关报告。”阚珂说:“这一被称为‘强制报告’的义务,是反家暴法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主要措施之一。”

由于儿童、老人、残疾人等难以自己举报家庭暴力,强制报告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韩国、加拿大、美国、英国等都建立了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教师、医生、社区工作者、老人及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一旦发现家暴,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说:“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和近亲属,都可以向有关的单位进行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一些特殊的团体,我们就采取强制报告制度,怎么规定?我们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是一个法定职责,不报案会怎么样?在法律上有一条规定,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4 新的措施

告诫书保护令可管“拳头”

家庭暴力多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其间如果有公安、法院等公权机关的规制,常能达到尽快预防恶性结果发生的效果。为此,反家暴法规定了告诫书和人身保护令两项制度。

反家暴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同时,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据介绍,告诫书需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 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而且,根据法律的规定,告诫书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告诫书适合性质,阚珂提醒说,告诫书是一个行政指导文件,不是行政处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据阚珂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包括,要求加害人不能再实施暴力;要求加害人不能再跟踪、骚扰、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更严重的情况可责令加害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在这些基础上,如果还有问题,可对加害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李明舜看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暴法最大的亮点之一。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法院必须受理,一般情况下法院要在72小时内作出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特殊情况24小时必须作出。

对于施暴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以法院裁定形式作出的,对于违反该保护令的犯罪行为,可以依照刑法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规定来处理。”阚珂认为,这一规定很好地把反家暴法和刑法衔接了起来。

《工人日报》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不少地方已经试行了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且效果明显。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各地的法院共签发了约200份人身保护令。其中仅有4例被违反。江苏省2013年7月试点公安告诫书制度以来至底,南京市共发出告诫书438份,均未发生再次施暴。

5 新的责任

反家暴不力可追刑责

发生家暴没人管,无疑是对家暴行为的纵容。为此,在反家暴法立法过程中,不少意见提出应该对负有反家暴职责人员的不作为、懒作为进行问责。

为此,反家暴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于公职人员不作为的情况,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明舜说,反家暴法既赋予了公安、法院新的反家暴手段,又规定了有关的责任条款,有利于反家暴法的执行。

  碰到家暴你该这么办

如果遭遇家暴的是你自己,那么首先要明白,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由此可知,并非所有生活中的小摩擦,都能算作家暴。

经过判断,确实遭遇了家暴,你应当及时向有关机构反映。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如果不便上门求助,可以拨打12338妇女维权热线,这个由全国妇联设立的全国统一热线电话,可受理有关妇女儿童侵权案件的投诉。

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是举报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要途径。反家暴法明确,公安机关接到家暴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担心举报后有家难回?反家暴法也有应对之策。反家暴法明确,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目前,全国已有近400个城市设立了“家庭暴力庇护中心”,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庇护。反家暴法还规定,法律援助机构要依法为家暴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此外,还可以到当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仅只有当事人能申请,若当事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威胁无法申请,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法院须在受理后的72小时内作出裁定,紧急情况下则要在24小时内作出。

对于父母等监护人实施家暴严重伤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的情况,法律还特别规定了撤销监护人的制度。不论是孩子、残疾人等的近亲属还是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人员和单位,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还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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