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园条例(修订草案)解读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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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的公园,应当在公园入口的显著位置,公布禁止携带进入公园的宠物名录,设置禁止标志。允许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的公园,公园管理机构(单位)应当制定宠物入园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应当划定宠物活动区域。携带犬只进入公园时,应当向公园管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出示《养犬登记证》,并遵守《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相关规定。

草案规定,在公园开展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活动应当在规定的区域进行,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当按照规定的音量限值开展活动,经监测噪声值超过规定音量限值时,应当立即减小音量或者停止使用乐器、音响器材。华商报记者了解到,音量限值以《西安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为准,不同区域在夜间(22时至凌晨6时)和昼间的噪声标准值均不同。如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1类区域,昼间和夜间的噪声标准值分别为55分贝和45分贝。

西安市人大城建环资委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关于合理设置自行车停放场地、规划预留公交站点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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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游人不良游园行为得到约束,使公园举办活动有序进行,4月20日,《西安市公园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条例在公园的使用、服务和安全管理等方面新增了诸多条款。

禁止随意进公园“遛狗”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禁止携带犬只或其他宠物进入公园的,应在公园入口的显著位置,公布禁止携带进入公园的宠物名录,设置禁止标志,游客不得携带或以其他方式将禁止入园的宠物带入公园。允许携带犬只或其他宠物进入的公园,禁止携带烈性犬或大型犬进入公园。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的公园,将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条例修订草案同时规定,公园管理机构应在公园内划定安静休憩、健身、娱乐等区域,向社会公布,并设立显著标识。在公园开展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活动应在规定区域进行,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产生较大音量的乐器、音响。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应按规定的区域、时间和音量限值开展活动。经检测噪声超过规定的音量限值时,应立即减小音量或停止使用乐器、音响器材。在公园健身时,不得从事打陀螺、甩响鞭及其他影响公众安全或产生强噪音的活动。

公园应严格控制游乐设施设置

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游客在公园应维护公园游览秩序,不得携带危险品入园,不得在非吸烟区或禁止区使用明火,不得在公园内乞讨,不得擅自散发宣传品、张贴广告、悬挂标语、贩卖物品,不得圈占场地;不得进行非法集会、示威、赌博、酗酒滋事、打架斗殴、封建迷信等活动。违规者将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在安全管理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应严格控制游乐设施设置。确需设置的,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新设置游乐设施属于特种设备的,应经检验合格并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在公园游乐区域外设置游乐设施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园应急避护场所应有显著标志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承担防险避险功能的公园,应建设应急避护场所和设施,并设置显著指示标志。市人大环资委审议时认为,为了便于紧急状态下对群众进行疏散和引导,建议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在门口显著位置标明公园功能属性,并在全市范围设置统一标识。同时,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中增加:“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必须合理设置防灾避险设施,定期检查,保证功能完好、设施设备运转正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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