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下午,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听取《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草案)的说明并解读,听取审议意见报告。会议透露了《条例(修订草案)》在治理上海大气污染,保护土壤环境,加大违法处罚等方面的新内容。
★上海实现PM2.5浓度下降目标尤为艰难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张全介绍,自《条例》实施以来,上海市环境质量总体上持续改善,2015年,上海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比2010年下降了25.15%、18.40%、33.03%和32.10%,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减排任务;
2015年,上海市首次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2015年市,上海水环境质量评估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的浓度分别下降29.8%、36.0%和21.1%。另外,噪声、辐射等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
张全表示,上海市环保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人口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形式依然严峻。上海市能源结构以煤为主,钢铁化工等重型工业占比高,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处于较高水平,减排空间也越来越有限,传统末端治理的方式已难以为继。同时,国家对上海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将于2017年度对上海市大气、水等领域环境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其中要想实现2017年PM2.5年均浓度较2013年下降20%的目标尤为艰难。
张全表示,为进一步提升上海市环境治理、迫切需要采取更强有力的污染治理措施,其中不少措施都需要地方立法予以支撑。“为有效推进上海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有必要及时修订《条例》。”张全说。
★加强高污染机动车管理
当前,上海市大气污染状况虽然得到了一定控制,但防治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亟需进一步强化有关管控措施。
为此,修订草案规定了四方面措施:
第一,完善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出现污染天气或者预报出现污染天气以及根据国家要求保障重大活动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暂停或者限制排污单位生产、限制高污染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
第二,加强高污染机动车管理,在逐步推进高污染机动车淘汰的同时,要求托运单位不得委托使用高污染机动车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运输活动。
第三,加大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力度。违反规定的,将被处以较高额度的罚款。
第四,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上海市扬尘排放控制标准,并要求相关单位严格遵守该标准。
★工业用地转居住、教育等须严格修复
“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引发了社会对土壤污染的关注。近年来,土壤污染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但相关法律、法规仅做出了原则性规范,缺乏可操作性。
针对上海市土壤污染实际情况,修订草案创设了新的规定,建立政府调查与企业监测相结合的土壤污染监控评估机制。首先,环保等部门应该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污染源排查工作。其次,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规定,定期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环保部门报告。最后,工业用地出让、转让、租赁、收回前应当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治理评估。
强化土壤污染的防范和修复责任。发现存在环境风险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方案,并采取防范措施;污染发生后,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生产、销售、贮存液体化学品或者油类的企业还应当进行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严格规范污染场地用于敏感性建设项目。工业用地以及生活垃圾处置等市政用地转为居住、教育、卫生等用地,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修复,方能投入使用。
★大气污染罚款上限提至一百万元
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基本手段和公众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
为此,修订草案规定了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的信息公开规定。一是政府层面,要求环保等部门依法公开环境治理、环境监测、许可、处罚以及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二是企业环境信用信息也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同时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另外,修订草案还特别规定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信息平台,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都需将本领域的环境保护信息向平台归集,便于部门间共享环保信息和公众了解环保情况。
针对当前生态环境严峻形势,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增了按日计罚、停车整治、查封扣押、停止供电等一系列强化法律责任的措施,较好地克服了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弊端,修订草案根据上位法授权,将“违反管理规定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情形新增为可实施按日计罚的事项,并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大幅提高罚款上限至一百万元,将最严格的法律责任从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扩大至所有环境保护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