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旅游条例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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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新版《武汉市旅游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在执行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景区应分别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套票,如果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开放或者停止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同时,景区不得强行向旅游者销售联票、套票,不得强制旅游者接受讲解服务,违者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责令停业整顿7日至30日。

每逢节假日,一些热门景区游客扎堆,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对此,条例要求景区应核定最大承载量并向社会公示,制订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建立门票预约制度。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提前公告,及时疏导,采取分时进入或限制进入等措施。景区未制订或未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未公布景区的实时流量或最大承载量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

5月13日,武汉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就即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通报和解读。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巡视员庞少华介绍,武汉市历来重视旅游业的发展,早在1997年,就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并于2006年进行了一次全面修订。近十年,随着旅游事业的发展,原《条例》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旅游法》和《湖北省旅游条例》相继出台,对原《条例》的修改已经十分必要。

智慧旅游建设游客集中地wifi覆盖网络

《条例》第9条规定明确市、区政府和部门在推进智慧旅游建设方面的具体职责。政府应当制订智慧旅游发展计划,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健全旅游信息、咨询、救助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旅客集中场所推进公共卫生设施建设、无线局域网络覆盖,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旅游服务功能。

公安交管部门应为旅游车辆提供通行便利

《条例》第34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及通行条件,为具有旅游客运经营资质的旅游车辆在本市区域内通行提供便利,允许载客旅游车辆在限制非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通行。

购买假冒伪劣可要求旅行社先行退赔

《条例》第40条规定,旅游者在与旅行社合同书面约定的旅游购物场所内购买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的,旅游者可要求先行退赔;旅行社先行退赔后,有权向商品的销售者追偿。

行为不文明者将被列入旅游“黑名单”

《条例》第52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各类旅游行业协会对其协会会员实行诚信等级评定,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和行业诚信自律规则,促进旅游经营者诚信经营。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实行信息动态管理,促进旅游者文明旅游。

武汉市旅游局副局长范继先介绍,今年上半年,国家旅游总局公布了最新一批“黑名单”,一批违规操作、损害游客利益、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单位和个人被曝光。武汉游客杨某因在台湾旅游时谩骂、殴打导游,被正式列入黑名单。杨某也成为武汉首名被“官方认证”的不文明游客, 国家旅游局保存此信息3年。成了不文明游客之后,将对杨某个人产生一系列影响,其出入境、搭乘航班等也将受限。

据悉,武汉市共接待境内外游客1.93亿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1949.46亿元,分居副省级城市的第一位和第二位。全市共有A级景区37个,其中5A级景区3个;旅行社325家,其中5家位列全国百强社前60名;星级酒店87家,其中相当于五星级标准的酒店数量30家;全市导游9375人,其中星级导游员7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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