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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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2013年06月28日通过《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法规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届时1995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将同时废止。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名城环境要素的保护、历史建筑的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等都是该法规的亮点。

界定三坊七巷等9项保护内容

法规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包括以下9项: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等历史文化街区;烟台山、冶山、马尾等历史文化风貌区;鼓岭、马厂街等历史建筑群、历史建筑;螺洲、闽安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福州文庙、华林寺大殿等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河湖水系、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内容。

“三山”视线走廊内建筑将限高

法规要求,历史城区中轴线沿线新建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应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法规对于山、乌山、屏山之间视线走廊宽度,视线走廊之内的建筑高度,围合范围内的其他区域、历史城区内白马河沿线建筑高度以及闽江北岸解放大桥青年会广场周边区域建筑高度作了限定,并规定闽江南岸应当凸显烟台山山体轮廓特征。

违反上述规定高度的建筑物,以及现有严重影响于山、乌山、屏山山体景观风貌的建筑物,应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依法进行整治。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新增必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提高破坏历史建筑的违法成本

法规还强化法律责任,提高破坏历史建筑的违法成本。

法规规定,未按审定保护方案实施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并处5万~10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5万元罚款。在历史建筑上张贴或设置除店牌、店招外的户外广告,由市容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5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2000元罚款。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标志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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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文物遗迹,最高可罚10万元。2012年10月30日举行的福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正式提交一审。这也是该法规自1997年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订。草案加大了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性规定,同时也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有力威摄违法行为。

草案明确,除新增必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历史地段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在历史城区内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设施。已建的污染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草案称,福州历史文化中轴线(北起屏山,沿鼓屏路、八一七路、解放大桥至烟台山)沿线新建建筑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在“三山”(屏山、于山、乌山)之间视线走廊(指视线范围)宽度为100米,视线走廊之内的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24米。三山视廊围合范围内的其他区域,建筑物高度限高48米。超过限高的建筑物,应当按要求整治。此外,三山内不得修建影响山体景观风貌的建筑物;现有严重影响山体景观风貌的建筑物,应当逐步整治、拆除或搬迁。

草案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市政府公布的历史地段、历史建设保护标志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占、破坏列入非遗名录项目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还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草案还规定,对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内有关经营活动、街容街貌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由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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