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江西省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欢迎阅读!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01年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9年5月,对条例进行了修正。条例实施15年来,对规范我省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立法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新修改的《立法法》,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在深入总结我省立法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改过程
2015年3月,《立法法》修正案通过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即着手研究修改工作。在修改过程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和《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和部署,涉及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积极通过修改条例予以落实。二是认真对照新修改的《立法法》规定进行梳理完善。根据《立法法》的要求,结合本省地方立法实际情况,对条例进行相应修改、充实、完善,细化、落实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三是提炼总结我省地方立法实践经验。多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发挥立法主导作用,提高立法质量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在条例修改时,将实践中成熟、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通过修改条例固定下来。
1月12日,法工委全体会议讨论研究提出了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省政府法制办、省高院、省检察院以及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大以及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修正案草案草稿。2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第63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有关情况的汇报,研究形成了修正案草案,报经省委同意,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新修改的《立法法》规定和各方面的意见,修正案草案从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完善法规起草、论证、听证、评估和清理机制,发挥代表作用,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等方面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其中对照《立法法》的规定,修改完善36处,根据立法实践经验修改完善14处,另外,还对部分文字用语作了修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二)针对本省地方性法规案审议的实际情况,完善了法规案审次制度。一般情况下,法规案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对分歧较大、问题较多的法规案,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或者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三)根据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和我省多年立法实践,补充完善设区的市法规的审查批准规定。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加强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沟通。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可以根据需要征求省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意见,省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需要,提前介入,协调指导。
以上说明连同修正案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