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防震减灾条例7月28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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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4月29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自7月28日起施行。

我市处于我国东部最活跃的郯庐地震带上,地质构造复杂,多年被国家列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一。制定一部具体规范我市防震减灾工作、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对于依法推进我市防震减灾事业全面发展,提高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和水平,减少地震灾害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分为总则、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三十条。《条例》规定的内容十分丰富,有许多引人瞩目之处:进一步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能力。第九条规定:“市及区(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的监测预测工作,推进海岛地震监测台站建设,提高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能力。”

进一步完善群测群防工作机制。第十二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加大对群测群防所需设备和人员培训的投入,提高群测群防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震减灾助理员,负责地震宏观异常观测、地震灾情速报、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学校、社区和企业事业单位防震减灾联络员,负责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和工作联络。”

进一步规范抗震设防要求。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二)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三)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第十五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进一步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第十九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城市广场、体育场馆、绿地、公园、学校操场等室内外公共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全社会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

同时,《条例》还就进一步明确防震减灾工作的管理体制、落实抗震性能普查与加固管理、细化地震应急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链接:《大连市防震减灾条例》立法工作方案

《大连市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被批准列为大连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项目,由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请审议,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作为立法主体,会同市地震局作为草案起草牵头单位。为确保《条例》起草工作顺利进行、按时完成任务,根据《大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立法法》《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学习借鉴兄弟省市防震减灾立法工作的经验,认真总结我市防震减灾工作多年来积累的成功经验以及被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工作办法,集思广义,博采众长,全面推动防震减灾依法行政,使该项立法在促进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组织领导

为使《条例》立法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并确保高质量地按时完成立法任务,市人大成立《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专家咨询组。立法工作由《条例》起草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督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由付文茂同志担任,负责开展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明确职责,协同配合,保证立法工作按时完成。

1、成立《条例》起草领导小组

组 长: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海冰

副组长:市地震局局长 王忠国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金明

成 员:市地震局副局长李新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巡视员付文茂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处处长李一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市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处长顾焕良

2、成立专家咨询组

组 长:孙福梁 中国地震震害防御司司长

副组长:唐景见 中国地震局法规司副司长

臧 伟 辽宁省地震局副局长

贵立义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或东财法学院项目负责人)

成 员:汤 泉 中国地震局原副局长、研究员

吴卫国 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主任

赵安生 大连市地震监测中心高工

王桂萱 大连大学教授

赵振东 大连大学教授

三、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市地质构造复杂,处在中国东部最活跃的郯庐地震带上,有九条大的断裂带从中穿过,位于7度、8度地震烈度区,历史上曾发生5次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被国家列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一。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人口更加密集,经济资源更加集中。一旦遭遇破坏性地震,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都将比历史上任何时期更加严重。面对大连市严峻的震情形势,《防震减灾条例》将有效规范防震减灾活动,对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国地震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继出台,制定我市的与防震减灾法律法规配套法规,对于填补我市防震减灾立法空白,克服依法管理防震减灾薄弱环节,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制国家,做好大连市防震减灾领域依法行政工作,十分必要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

立法主要解决《防震减灾法》授权不到位,管理空白,规范过于原则、宏观、缺少可操作性。另外,各地都有一些好的做法,比如,抗震设防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加大防震减灾公益宣传、地震预警体系建设、如何完善和应对新时期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等。

四、立法依据

《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国地震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法规主要制度设计拟规范的主要内容

制定大连市防震减灾条例落实上位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大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主要对以下防震减灾事项做出明确具体规范:

(一) 关于地震监测

一是对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的编制原则和内容做出进一步明确。

二是对专用地震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做出规定,确定监测信息的报送制度。

三是在地震预测工作方面,就地震监测信息管理、社会地震预测意见受理登记制度和应对地震谣言误传事件等做出具体规定。

四是对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和管理做出规定。

五是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六是地震预警体系建设问题。

(二) 地震灾害预防

一是落实上位法和国务院要求规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在项目可行性论证、土地出让等行政审批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把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二是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和加固。

三是抗震设防要求纳入政府绩效考核,采取措施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抗震能力。

四是防震减灾公益宣传是各级宣传部门的法定职责,提升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

五是规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原则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六是加强地震安全社区、地震安全工程、防震减灾示范学校建设问题。

七是赋予大连地震主管部门对大连辖区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认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八是对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加强管理。

(三) 地震应急救援

一是地震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二是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与紧急调用机制。

(四) 地震灾害恢复重建

一是过渡性安置点建设。

二是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

三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五) 防震减灾监督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条例》需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

一是 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公益宣传体制机制,形成防震减灾宣传的常态化。各级宣传主管部门要把防震减灾宣传作为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全市宣传规划。

二是 针对地震系统管理体制障碍和弊端,《防震减灾法》对社会资源没有给市县进行科学合理的进行第一次分配,授权不到位,不利于市县地震工作开展。党的十八大关于简政放权和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新要求,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前题核心。要赋予大连计划单列市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权,从而更好地管理防震减灾社会事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通过简政放权,部分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由大连市自行确定,彻底扭转目前的抗震设防省以上地震部门确认,时限由现在的平均两个月甚至半年,压缩为10天以内。彻底改变目前的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行政审批体制,严重影响和制约甚至阻碍生产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状况。为大大方便使用单位用于规划设计,及时开展施工建设,真正发挥地震部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应有作用。通过立法,赋予计划单列市、县审批权限,使我国地震审批事项设置更加科学合理,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管理体制。

三是 如何发挥政府在防震减灾工作方面的组织协调、齐抓共管作用,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防震减灾事业新局面问题。建设、土地、能源、水务、交通等项目审批部门,要把抗震设防作为项目审批的一项前置要件来抓,与各级地震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提升城乡综合防震减灾能力。

四是 如何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应用问题。制定相应建设规范和鼓励政策,调动社会积极性,参与地震安全社会建设。

五是 建立健全大连防震减灾财政经费投入机制问题。

六是 建立地震技术工作成果有偿使用、有偿服务制度。政府通过有偿服务方式,逐步收回财政经费前期投入,做到权利义务对等。

七是 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形成全社会联动、高效应急管理体制。

八是 国际交流合作,国家应急救援等事务的开展。

九是 奖励和罚则以及其他需要规范的事项。

六、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和起草《条例(草案)》阶段(11月)

拟定立法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和专家咨询组,收集相关资料。根据我市防震减灾工作实际,市地震局分别邀请了国家地震局2位专家起草、拟定《条例(草案)》初稿。目前,初稿的起草工作已经完成。

(二)立法论证阶段(12月)

召开《条例》草案立法论证工作会议,就立法必要性及对《条例(草案)》初稿的条款进行论证,形成《条例(草案)》第二稿。

(三)考察调研阶段(2015年1月?3月)

根据立法工作需要,赴市内有关单位和外地进行立法调研,准确把握立法应注意的问题,学习相关立法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借鉴部分省市的经验和做法。

(四)修改《条例(草案)》阶段(2015年4月)

通过市内外实际调研、考察,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条例(草案)》第三稿。

(五)征求意见阶段(2015年5月)

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个别走访、座谈讨论等形式,广泛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市人大代表、有关法律专家及调整对象代表(单位或公民)对《条例(草案)》(第三稿)的意见和建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牵头,市地震局具体落实,广泛征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完成《条例(草案)》会签工作。

(六)修改及准备相关材料阶段(2015年6月)

结合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第三稿)进行集中修改,形成送审稿。准备《条例(草案)》正式文本、关于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说明、立法依据对照表、参阅材料及对各方面意见吸纳情况的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提交审议阶段(2015年7月?8月)

7月提交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会议审议,8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初审。

七、几点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好立法的各项准备、论证、调研、修改工作。

(二)要深入调研,博采众长。广泛了解和掌握我市防震减灾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听取和吸纳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起草出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又符合大连的实际情况,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促进我市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三)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此项立法工作任务重、时间紧、涉及范围广,要切实做好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做好对法律专家的咨询论证工作。工作小组成员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积极投入到条例起草、论证、调研、修改工作中,确保立法工作顺利进行。

(四)要严格程序,一丝不苟。立法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在开展各项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程序,对调研论证中出现的问题、情况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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