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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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将正式颁布施行。届时,将解决部分水库因产权不清、经费不足、疏于管理等问题,确保南宁市登记注册的748座水库的保养和安全。

南宁市大部分水库建于上世纪50?70年代。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管理经费缺乏等各方面原因,水库管理范围的确权划界、养护维修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尤其是农村集体所有水库长期投入不足,养护维修不正常,严重影响水库工程和水质安全,进而影响受益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条例》明确建立水库注册登记制度、水库管理范围的确权划界原则、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经费保障制度、移交管理制度、防洪应急度汛制度、水质监测制度、开发利用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从制度层面解决市水库管理遇到的问题,确保水库的养护、安全。

保养水库的安全需要经费支持。《条例》区分不同类型的水库,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对其经费分担作出具体规定:国有水库和其他具有人饮供水功能的水库的各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农民集体所有或管理的水库的防汛安全、安全鉴定、除险加固费用列入财政预算,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费用由其所有人承担;社会投资和多方主体投资兴建的水库的公益性部分的管理、维修、养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其余部分的管理、维修、养护经费由投资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针对农村集体所有的水库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条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社会投资以及多方主体投资兴建的水库,可以自愿将水库管理权限移交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政府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南宁水库多数位于青山绿水之间,吸引了投资客到库区内发展旅游业。但如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又注重库区环境保护?

《 条例》规定利用水库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编制水库旅游开发规划,明确水库旅游开发的范围、发展目标、功能结构、空间布局、环境承载能力和水生态保护措施,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水库旅游开发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保障设施。开发单位应当做好水、土、动植物等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工作。因施工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施工完成后应当予以恢复。

《条例》还明确了作为饮用水水源的水库,禁止种植速生桉树;对其他功能为主水库,鼓励和引导所有权人逐步改造为水源涵养林的种植。

据了解《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适用于通过修筑堤坝形成的,主要起拦洪蓄水和调节水资源作用的,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利工程,而对那些以发电为主的或者库容较小的水库不在《条例》调整的范围之内。

同时,由于南宁市已经出台了《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对作为饮用水水源的水库管理,保护范围更广、管理要求更加严、违法责任更重,因此,为确保地方性法规之间的衔接,条例明确:《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对具有人饮供水功能的水库的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对这些水库按照饮用水源进行更严格的保护和管理。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水库管理经费负担,建立了水库注册登记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开发利用制度、移交管理等制度。破解了水库管理中遇到的难题,填补了水库管理立法空白,规范了水库管理和保护,促进了南宁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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