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下称《条例》)今日起施行。《条例》从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加强预算信息公开监督、强化乡镇预算审查监督职能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全省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条例》加强了对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审查监督,加强对政府债务和开发区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实现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范围的全覆盖。同时,《条例》适用范围由原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扩大到了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了对预决算的初步审查工作,例如,细化了初审阶段各项工作的时间要求,分别规定财政部门提交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报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财经委反馈初审意见等5个时间点。
同时,《条例》加强了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针对预算执行中存在预算约束力不强、结余结转规模大等问题,进一步强调了“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定重大财税政策、调整财政体制等预算执行和管理中的重要情况,财政、税务、人民银行也要定期向人大财经委和预工委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国库资金运行情况等资料。《条例》将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作为独立的一章来规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确需调整的应当在当年10月底前报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避免预算追加频繁、先支出后报批的情况发生。
《条例》还加强了对预算信息公开的监督,规定预算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主要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规范完整、通俗易懂,人大作出的有关预决算的内容也要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例如,规定政府应当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于当年年底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落实的要追究行政责任。
此外,《条例》将乡镇预算审查监督纳入条例适用范围,规定县级财政在代编乡镇预决算草案时,应当充分听取人大主席团、人大代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并研究办理;赋予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规定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为本级人大代表听取选民意见提供保障,并反馈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更好地发挥基层人大代表广泛联系群众、反映群众意见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