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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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保护知识产权才能让各类人才的创新智慧竞相迸发。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在京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下称《意见》)。会议强调,要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不断取得工作实效。对此,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表示,这将知识产权工作提高到了新的高度,表明了党中央在全面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层面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构建国家创新体系、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具有深远影响。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深度解读吧。

背景

产权保护关键在执行

政府必须带头做出表率

随着时代的发展,产权的内涵正在逐步丰富和扩展,相关专家表示,现代意义的产权“不仅包括经济领域大家熟悉的物权、债权、股权等,也包括跨经济领域、社会领域、文化领域、环境资源领域的知识产权、各种无形财产权(如人力资本产权)以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等。”

《意见》开篇即强调“产权制度是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纵观以往,财产权保护的每一次突破也都与市场经济发展息息相关。

??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

??随后的2004年3月发布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标志着私有财产权从一般的民事权利上升到宪法权利,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认可与保护。

??伴随着人们所拥有的不动产越来越多,2007年,《物权法》适时推出,以公平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逐步形成,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初步建立,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产权保护提出新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健全以公平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十三五”规划建议指出,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

《意见》认为,“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我国基本形成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可以说,我国已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财产性权利为内容的一整套公民财产权制度体系,现阶段并不缺乏对财产权保护的法律,关键是执行层面尚待完善。

“财产权保护在执法机制上还很欠缺,司法环节存在不公正现象,很多细节还有漏洞,执法尺度上也需适度把握。”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表示。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推进,国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法律层面上越来越强化,但在执法中还缺乏更具体的执行标准、依据和程序,就容易出现执行中权大于法的行为。因此需要明确执法的各种政策法规,增加违法的成本和惩罚力度。

此外,对于违法执政给公民造成的财产损害,政府或主要负责人该承担什么责任还没有明确界定。比如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只是针对公民,对执行机关、行政机关的约束和惩罚基本没有。

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保护产权,政府必须带头作出表率。

一是要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二是认真落实防止领导干部干预过问司法活动的制度规定,严禁党政干部介入司法纠纷、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三要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有效解决征收征用中公共利益扩大化、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合理等问题。

问题

不平等、不守信、不规范

亟须个案正义固化产权认识

产权的重要性以及保护产权的重要性已为改革开放近40年的实践所揭示和证实。产权问题是经济改革、政治改革和社会改革的核心所在,是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动力所在。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及其体量的不断增大,产权问题愈发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构建的关键性因素。

在中国这样的由革命战争而致政权建立,由政权建立而致产权制度巨变,又由改革开放而致产权制度发生变化的制度环境中,产权保护的法治化尤具安定人心、稳定基础,从而达至经济持续增长、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意义。

库叔也注意到,在《意见》所明确的十项措施中,落实部门涉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法、最高检等法律相关部门的,占到了七项之多,充分体现了法律规范及时“立改废”的重要意义。

现阶段,产权保护依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一些区别化的对待长期存在,不利于的发展。

《意见》指出,“国有产权由于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不够清晰,存在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现象时有发生;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侵权易发多发。”

此外,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不够平等,政府违约毁约不守信的等现象依然存在,都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亟待解决。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也以完整的规划进行了综合的解答。

一是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平等保护。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产权保护已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历史原因,仍存在一些法律制度规定和执法司法实践对不同所有制产权保护不够同等,一方面,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仍然存在,另一方面,对非公有产权的保护弱于对公有特别是国有产权的保护。相关立法应按照“同等保护”的标准逐步调整完善,具体执法司法行为应按照“同等保护”的要求进一步规范。

二是甄别和纠正涉及产权的错案冤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司法对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一些地方由于司法不够公平、不够规范导致产权受到侵害的现象仍然存在。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经济案件中的错案冤案应依法予以纠正,尤其是对社会反响较大、存在较多疑点的案件,甄别和纠正一些典型案例,有利于给社会以法治引导,唤起社会各界对保护产权的普遍认知,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是妥善处理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过去的经营不规范问题。长期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违规经营甚至涉嫌违法行为。为此一些民营企业忧心忡忡,也造成一些人心思不定、投资意愿不强。妥善处理这一问题,对稳定社会预期意义重大。

四是有效解决民营企业违法案件中司法不规范问题。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侵犯,执法司法不够规范是一个重要原因。特别是在少数地方执法随意性大、行政干预司法、利用刑事手段干预一般经济纠纷、滥用强制措施、处置涉案财产时任意牵连合法财产等,这些行为导致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企业主财产权受到侵害。要通过规范司法行为,使司法成为产权保护的有力保障。

五是营造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环境。保护产权涉及每个企业和公民的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通过总结宣传一批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加强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倡勤劳致富、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的舆论引导,让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让诚实守信、遵守契约的观念深入人心,推动形成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实际上,在近40年改革开放的社会大变革中,产权意识以及对产权重要性的认识,已是具有越来越多个人财富的中国人之共识。也正是在这样的认识氛围中,任何轻视产权、无视产权、违法或违反法律精神处置产权的事例和案件,都极易引发社会的普遍关注,也极易产生不安的社会心理,并由此引发投资上的观望不前乃至资本外流。因此,《意见》正式发布后,亟需以具体的个案正义来固化人们有关产权的认识,亟须以纠正那些在社会上有强烈影响的涉产权的冤假错案来安人心、稳投资、促增长。

改变

八大热点产权问题都有了答案

《意见》为解决长期以来社会所关注的八大产权问题明确了方向。

一是非公有产权保护弱于国有产权保护问题。

对策:坚持平等保护。

由于历史原因,存在一些法律制度对不同所有制产权保护不够同等,对非公有产权保护弱于对公有特别是国有产权保护,出现因所有制主体身份不同而同罪异罚或异罪异罚现象。

平等保护是产权保护的重要原则。《意见》明确,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加快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健全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统筹研究清理、废止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

“很多政策措施在中央文件中都是首次出现,力度空前,对于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尤其是加强非公有产权保护意义重大。”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所长银温泉说。

二是企业特别是民企过去的经营不规范问题。

对策: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

长期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违规经营甚至涉嫌违法行为。特别是一旦企业涉案,容易“新账旧账一起算”。对此一些民营企业忧心忡忡,甚至影响投资意愿。

《意见》指出,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说,中央明确历史、辩证地看待过去的不规范行为,给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有利于他们安心投资、生活。

三是涉案财产处置随意牵连合法财产问题。

对策:依法慎重采取强制措施。

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侵犯,执法司法不够规范是一个重要原因。比如,不管企业涉案性质轻重,一旦涉案动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造成企业正常经营无法进行,甚至破产倒闭;处理涉案财物时扩大范围,混淆企业法人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混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混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等。

《意见》提出,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

常鹏翱说,这些措施旨在稳定社会基本财产秩序,督促公权力依法行为,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企业、个人合法财产权的严格保护。应尽快形成具体办法,使其成为行政实践和司法实践。

四是“新官不理旧账”问题。

对策: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

一些地方政府政策不连续,“新官不理旧账”,有的甚至招商引资时“敲锣打鼓”,项目上马后“关门打狗”;有的调整规划采取行政强制性措施,不给予企业必要的搬迁补偿费用。

《意见》明确,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说,政府是公权力的代表,强调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对于约束政府行为,维护人民权利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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