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开展各项项目安全监管工作,为建设项目管理和质量提升工作奠定了良好安全生产基础。如下为安监局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一:安监局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xx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直接管理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恢复、单纯购置工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授权监管的项目,根据授权范围履行项目申报、审批或相关组织管理职责。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申报和审批。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其中: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建立项目储备库,安排组织规划项目的论证评估、审批立项并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审后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权限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其中: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请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审批均适用本条第一款。
第八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当地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同时,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市场分析预测、选址及建设条件、技术方案及建设方案、规模及内容、外部配套条件、环境保护、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节能、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含以下招标内容: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或审核,并应当附以下文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项目的节能审核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固定资产投资权限内、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对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经组织评估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对于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应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以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或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向原审批部门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应当重新向原审批部门报批初步设计文件。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完成前期审批后,应根据投资概算和建设方案编制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计划,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核。列入年度投资申请计划应包括本项目年度计划实施方案、申请投资额度、主要建设内容、工程量和形象进度安排。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项目计划,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期分批下达各单位年度项目计划,并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工作安排部署。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以上的,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论报原项目审批部门申请调整。
建设项目的中央预算内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与中央预算内资金配套使用。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制度。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安全、质量、投资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负责。项目当地要求建立健全项目的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的,应从其规定。所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招标。其中:工程项目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材料采购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内的,原则上都应委托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工程管理的规定,办理各项报建手续。在具备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对于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项目,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
(二)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
(四)已取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建设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已经健全,主要管理人员已经到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必须在安全监管总局下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须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一次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文件,不得擅自或通过其他方式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严禁建设计划外项目。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须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认证,并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项目单位应当督促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项目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经资格认定的专职安全监管人员。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进度实行季报制度。各项目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将本季度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情况及工程进度、投资到位及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预验收后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500万元?3000万元的项目,经项目单位预验收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竣工验收;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二十六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使用功能。
(二)土建工程质量经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等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五)工程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项目单位初验合格。
(六)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并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由当地审计机关审计。
(七)所有工程档案技术文件资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财务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准确。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包括: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投资、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完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包括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范畴及结构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入账手续及记账凭证真实完整、支出结构合理性等),材料、仪器、设备购置款项使用及其他各项支出的合理性。
(三)项目变更情况。包括: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包括: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记录,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生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五)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包括检查整个建设过程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以及招投标、政府采购和工程监理等执行情况。环保、职业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并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六)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包括: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七)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包括: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八)档案资料情况。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施工管理文件、监理文件、竣工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九)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批手续,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对工程项目超出批准概算的,应当写出报告,报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核后,方可办理竣工决算报批手续。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项目建成运行一年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开展项目后评价,必要时应当参照初步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司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各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法加强项目管理,并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计划执行刚性激励约束机制,在安排投资计划时,优先考虑项目管理良好与计划执行较快的单位。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视情节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要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建设程序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建设性质或者建设内容的。
(五)转移、侵占、挪用、截留或者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的。
(六)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八)不按国家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勘察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对其违反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取消其参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格。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执法部门建议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等。
第三十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参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非隶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对数字进行表述时,“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规划〔2007〕12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试行)》(安监总规划〔2009〕120号)同时废止。
篇二:安监局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安监局信息化项目建设,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率,根据上级电子政务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安监局信息化项目分为信息化课题研究项目和信息化工程项目。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遵循需求引导、立足本市、统
筹兼顾、实用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安监局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分管信息化工作副局长兼信息化办公室主任,各处室、支队(以下简称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明确办公室一名副主任任信息办副主任,各处室确定一名信息化工作联络员。
第五条 局信息化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
2、决定安全生产信息化项目建设重大事宜。
第六条 信息办的主要职责:
1、组织起草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2、组织起草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
3、组织、协调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招标、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工作;
4、组织全局信息网络硬件等基础设施日常管理、维护、采购;
5、组织开展干部信息化业务知识培训;
6、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局长对安全生产信息化项目建设全面负责。负责建立局信息化工作组织体系,落实工作责任;保障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审批信息化发展规划、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签署建设项目合同和其它重大专项规划。
第八条 信息化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具体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
1、 组织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 组织制定信息化项目建设有关规章制度;
3、 组织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九条 各业务分管副局长负责参与信息化规划、年度计划的审议,协助做好分管领域信息化项目建设与应用工作。分管财务副局长负责做好信息化建设资金的筹措及保障。
第十条 处室负责人对本处室信息化项目建设全面负责。负责贯彻落实局信息化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研究提出项目建设需求,落实信息化项目建设责任,认真完成信息化的建设任务。
信息化联络员具体承办本处室信息化综合工作。
第三章 项目的立项与审批
第十一条 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局信息化发展五
年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
第十二条 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应当按照发展规划的
总体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十三条 各处室一般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
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填写《宁波市安监局信息化建设项目汇总表》(附件一),报信息办。信息办对各处室所申报建设项目进行分析评估,结合工作需要及资金条件,提出市安监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初步意见,经业务分管副局长和信息化分管副局长审核同意后,组织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市安监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送审稿),报局务会议审批后,编制年度信息化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 各相关处室根据局年度信息化建设计划,进一步细化相关项目建设需求,填写《宁波市安监局建设项目需求审批表》(附件二),经处室负责人确认、信息办审核,报业务分管副局长和信息化分管副局长审批后施行。
第十五条 各处室日常所需实施的专项性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填写《宁波市安监局项目建设需求审批表》,经信息办审核,报业务分管副局长和信息化分管副局长审批,根据资金投入大小,分别经局长和局长办公会议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经费审批按局财务制度办理。
第四章 建设项目采购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采购遵循透明、规范、公正、适宜的原则。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预算总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原则上由信息办会同相关业务处室采取比较选择的方法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预算总金额在5-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原则上采取内部评议办法确定中标单位。
1、信息办组织编写信息化建设项目内部采购评议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一般包括项目概况、投标单位条件、评标方法、工作程序等事宜。项目采购信息一般在局网站上提前一个星期公布。
2、项目内部采购评议会由信息办组织,责任处室派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评议。评议会邀请局纪检监察专员参加。
第二十条 信息化项目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应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确定中标单位。
1、信息办根据项目建设的总体安排,分期、分批向市财政局申报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2、责任处室负责编制信息化项目建设招标文件,经信息办审核,局信息化分管副局长审批后,由信息办报市政府采购中心。
3、信息办会同责任处室参与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招标事宜。
第二十一条 信息办负责与中标单位草拟项目建设合同,填写《宁波市安监局合同审批表》(附件三),办理合同会签手续。
第二十二条 信息办将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分别送局办公室(档案、财务)、责任处室、市财政局和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关于开展政府信息化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甬信办[2004]11号)精神,对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项目监理,监理单位的确定应与项目建设单位的招标同步完成。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实施项目监理。
第五章 项目的建设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信息办会同责任处室与项目承建单位制定项目建设计划,明确工作进度。
第二十五条 责任处室应明确项目建设具体工作人员,配合承建单位进一步明确项目需求,共同推进项目建设。
第二十六条 信息办应及时跟踪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协调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开展。
第二十七条 项目初步建成并试运行后,信息办会同责任处室、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组织初步验收。项目承建单位项目向信息化办公室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填写《宁波市安监局信息化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审批表》( 附件四 );责任处室和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和试运行情况提出意见,信息办签署初步验收意见,报信息化分管副局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承建单位应向信息化办公室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填写《宁波市安监局信息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表》(附件五),并提供如下资料:
1、建设项目竣工报告,其中,应对初步验收意见整改
情况作出说明;
2、项目使用说明书;
3、源代码;
4、项目监理报告;
5、合同约定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信息办应组织责任处室、监理单位、有关
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填写《宁波市安监局信息化建设项目最终验收审批表》( 附件五 ),报局信息化分管副局长审批。
第三十条 信息办负责将招标文件、项目合同(正本)、竣工资料、质量证明文件、监理报告、验收表单等项目建设资料归档,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责任处室在项目使用过程需对信息系统变更的,应提出实施计划、明确完成时间,填写《宁波市安监局信息系统变更审批表》(附件六),由信息办提出意见,报信息化分管副局长审批后实施。变更项目完成后,由责任处室负责验收。
变更项目的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原建设项目总费用的10%。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