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严格财务审批制度,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下是为大家分享的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浏览!
篇一: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严格财务审批制度,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县建设局机关。局属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三、财务管理制度
(一)预算管理
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单位预算。
(二)收入管理
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坚决制止各种未经批准的收费行为。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县政府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及《收款收据》,严禁白条收费,不得坐收坐支。
(三)支出管理
单位所有支出按年初预算支出计划执行。
1、公用经费
公用经费(业务费、会议费等)按照财务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公用经费列支时,由主办人提出申请,经主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方可列支。邮电费、水电费支出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单位职工水电费应由个人承担;单位职工参加函授、脱产进修和短期培训学习的费用支出一律由个人负担,业务培训按有关制度执行。
2、旅差费
经领导批准,因公外出人员要本着节约的原则,节省一切支出。旅差费支出根据现行价格因素和实际情况,市内住宿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0元;市外出差每人每天(费用包干)不得超过100元,并不得报销餐饮费;在途交通补助市内每人每天3元,市外每人每天8元,具体按有关文件执行。
3、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必需节俭的原则,根据年初财务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其规定为:全年业务招待费事业单位不得超过单位总收入的1%。
单位来人来客必须经分管机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招待,其招待标准为20元/人,未经领导批准或超标准招待的进餐条据,财务股不予报销。
根据单位情况,实行业务招待费定额包干制,超额部分财务股不予报销。其标准为:党委成员各3000元,办公室1000元,财务审计股1000元,人事教育股1000元,建设股1000元,综合股1000元,公用事业股1000元,勘测设计股1000元。
4、办公费
单位购买办公用品,经分管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由专人验收、入帐、保管。各股室根据需要领取办公用品,必须办理领取手续,履行签字手续。
5、小车费用
单位小车费用根据年初预算,实行总量控制。
根据单位情况,可实行小车费用包干制,即每辆小车费用开支控制在18,000元以内(含保险费),局党委成员每人不得超过5000元。
6、医药费
离休人员按有关规定在医保据实报销,其他在职及退休人员均执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单位不再报销门诊及住院医疗费。
7、各种补贴
(1)独生子女费每年计96元,由父母所在单位各承担一半(按有关规定发至14周岁)。
(2)国家法定节假日,单位发放福利费不得超过100元。
(3)机关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因病住院,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一次性慰问,其慰问费用限定在200元以内开支。
(4)机关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亡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吊唁,经费开支限定在200元以内。
(5)电话费、差旅费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固定资产管理
单位固定资产指定专人管理,并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立财产管理卡片,会计帐簿必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末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严禁以物易物或赠送、转让。工作人员调离原单位时,必须将借用或领用的设备、图书等归还,并由相关管理人员签章清帐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否则由管理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
五、财务监督管理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单位财务对外要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监督,对内接受单位领导及群众监督。年度终了,单位财务运行情况进行公开。
财务审计股负责本制度的解释。
篇二: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制度
一、核准类项目立项审批管理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对企业不使用政府型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核准范围和权限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执行。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对核准范围的调整等情况,适时对《目录》规定的核准权限进行调整,报自治这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目录》规定的核准权限。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等程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生产力布局、保障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办理项目核准基本程序如下:
程序A: 1、编制乙级资质以上可研报告,按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到相应发改委,由该发改委出具开展前期工作的函;
B:(第二步)据前期工作函办理如下文件:
1、土地预审
2、环评批复
3、选地意见
4、水土保持方案
5、资质部门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C:(第三步)编制节能减排分册,报自治区经委审批。
ABC三项工作完成后,再逐级申报到相应发改委进行项目核准。(如是矿产资源开发类项目需提交采矿许可证、地质勘查机构编制的储量核实报告等)
国内投资:
一、根据投资企业的性质、投资规模、经营范围等来划分中央、自治区、盟市三级核准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中央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项目核准机关是指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盟市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二、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自治区行政管辖区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法执行。
三、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自治区、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二)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请单位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
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三)项目申请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附送以下文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项目申请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境内)外商投资:
一、本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二、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三、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项目所在盟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四、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项目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规定的优势产业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需要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
五、项目申请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自治区、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六、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有关环保措施;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的设备及金额。
七、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审批专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自治区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五)自治区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自治区或国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境外投资:
一、本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在投资)项目的核准。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券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三、核准机关及权限
(一)国家和自治区对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石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二)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四、项目申请报告
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或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五)、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五、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以银行信贷融资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券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六)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信息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2、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3、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4、工作时间计划表。
注:具体核准目录详参第三部分产业政策
二、备案类项目立项审批管理
对于《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备案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等内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各义变相审批。
审批权限划分
跨行政区域的项目或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盟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投资额在 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旗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备案类项目办理程序如下:
1.提交有资质咨询公司编写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分别到环保、国土、规划等联办部门提交相关审批资料。
3.到发改局办理立项文件。
篇三: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企业资质]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条[执业资格]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五条[服务范围]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六条[服务内容]
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委托方式]
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第八条[联合投标]
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方签定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第九条[合作管理]
项目管理企业经业主方同意,可以与其他项目管理企业合作,并与合作方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合作各方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服务收费]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十二条[执业原则]
在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时,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奖励]
业主方应当对项目管理企业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按照相应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比例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项目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
(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
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取得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注册并执业。
(二)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省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对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行业指导]
各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培训,培养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制定工程项目管理标准、行为规则,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