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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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退伍军人的补贴,是国家对他们做出贡献的补偿。下面是小编收集的2017河南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欢迎阅读。

我省制定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法规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此项规定,我省在经济补助标准的制定上,统筹考虑了中央财政发放的一次性退役金,服役期间部队发放的津、补贴及士官转任后有工资收入,并结合我省各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等多种因素,研究确定了补助标准。

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制定下发了《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出台后,退役士兵补发了一次性经济补助。我省认真落实了当年度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当年发放的规定。

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的条件、范围及具体标准。《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凡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并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第五条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标准为: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在此基础上每多服现役1年补助1000元”。也就是说,士官领取的经济补助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服义务兵役期间,每年补助4500元;另一部分是任士官期间,每年补助1000元。

各省辖市民政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

为了认真做好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的落实工作,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查阅档案。县(市、区)民政部门应组织人员查阅退役士兵的退伍档案,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逐一登记并通知所属乡(镇、街道)。

(三)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四)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退役士兵统计表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五)会审认定。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2名以上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于在核查认定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应逐级请示,省辖市民政局于9月20日前将疑难问题书面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研究后对各地进行书面答复,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六)建立档案。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审定工作结束后,县(市、区)民政局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河南省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做到适时更新、动态管理。

三、信息数据的统计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审批工作结束后,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逐级上报。省辖市民政局应于10月20日前将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的《河南省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汇总表》(加盖省辖市民政局、财政局公章)报省民政厅,力争12月31日前将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到每一名对象手中。

各地在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对象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制。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即办日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步实施,把工作做细做实,把好事办好。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这项工作负总责,遇到重大问题亲自抓,敏感问题亲自解决,棘手问题亲自协调处理,切实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工作经费和工作力量调配等问题,为政策落实提供基础保障;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靠前指挥,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到户,确保政策待遇落实到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对象身上。

(二)准确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切实理清贯彻落实的思路、对策和措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核查认定工作,做到不错、不漏,严格按政策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服义务兵役年限、年龄等信息核准。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督促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络、广播电视、宣传手册、社区信息橱窗等形式,主动公开政策惠及群体的认定条件、补助标准、发放时间等关键信息,特别是要把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爱护宣传到位,把他们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使落实政策、发放补助的过程变为开展思想教育引导的过程。要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按照方案规定的时间要求,按时完成核查、认定、数据上报等工作,省民政厅将组织人员,对核查认定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对各地工作进度、工作成效、典型经验等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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