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发改委保密工作管理规定【全文】

思而思学 2023-11-06 18:14:40

根据《宪法》《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特制订淮安市发改委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淮安市发改委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全委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于秘密事项,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记录的不记录;

(二)不准私自或者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复制、使用、存放、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三)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四)不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外出办理其他私事;

(五)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事项;

(六)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无关人员散布、泄漏或涉及本委秘密。

第二条 文书工作保密规定

(一)收发密件,应当逐件点清,严格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办公室统一负责收发外单位送达我委的文件和我委送外单位的密件。

(二)委各处室(单位)在密件收发、传阅、借阅等环节中,要严格履行登记制度,以免丢失。机要文件传递,应由委机要人员负责,防止泄密。

(三)发往外地的密件不得通过普通邮政邮寄,不得让其他人顺便捎带,要通过本市机要局邮寄。

(四)因工作需要到有关部门取送密件和密码电报时,由委机要人员负责,到市行政中心以外的单位必须安排专车取送。

第三条 传阅文件中的保密

(一)机要文件应在办公室阅批。任何人不得将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带回家中。

(二)传阅密件,要用文件夹,要有登记签收手续。做到管理密件的人能够随时掌握密件去向。

(三)密件的阅办者,不得擅自留存阅卷中的密件;不得擅自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泄露密件内容;要及时阅办、退回、不得拖压、横传。

(四)未经密件制发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扩大密件的知悉范围,不得擅自引用和公开发表。

(五)绝密件应当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办公室应当掌握已知悉绝密件的人员范围。

(六)传达国家秘密事项时,不准做笔记、录音、录像。

(七)机要人员送各处室(单位)及委内领导的机要文件,签收人要按保密规定严格保管,及时阅办。

第四条 复印文件保密

(一)如确因工作需要,复印密件须到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营业单位复印。

(二)复印密级文件、资料必须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将复印件按原件密级要求管理,用后交回办公室机要人员。

(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在复制过程中产生的底稿、清样、板纸等,均应当采取与正式文件、资料同样的保密措施。

(四)禁止复印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 严格遵守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如需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借阅,借阅中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准私自翻印、复印、摘录和外传,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秘密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 保存密件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遵守文件(包括传真、计算机盘片)登记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计算机中的秘密文件必须设置口令。对平时工作使用的秘密文件,用后应入柜加锁。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密件外出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 保密设备维护。涉密的硬件设备由信息中心负责管理,涉密计算机、打印机等硬件设备要张贴保密标识,计算机要设置开机密码,并由专人负责维护或者委托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

第八条 加强非涉密计算机、硬盘、复印机等硬件管理。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不得保存涉密文件以及带有保密性质的有关文件;全委配置的笔记本电脑,确因工作需要需外出办公的,使用人不得与互联网连接;移动硬盘(包括U盘)等移动介质,不得在涉密电脑上操作;与互联网连接的带有复印功能的打印机等设备,不得复印带有密级的文件。

第九条 严格规范政务公开。各处室(单位)要严格遵守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对政务公开内容要严格把关,严格区分文件是否涉密,经委保密审查委员会确定的涉密文件按保密规定进行文件流转,非涉密文件按确定的公开范围及时予以公开。

第十条 加强门户网站管理。信息中心要加强对委门户网站的管理,对上传的文件、图片等资料进行把关,严禁涉密文件上互联网。各处室(单位)对上传至门户网站的内容,要做好自查工作,不得上传带有涉密性质的内容。

第十一条 加强对为全委提供电脑维护等服务的单位的管理。对为全委提供电脑维护、打印耗材更换等后勤保障服务的单位,要加强保密工作宣传,与之签订保密协议,严格保密纪律。

第十二条 销毁密件资料,应逐件登记造册。监销密件时,应当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监销。直到销毁完毕为止。

第十三条 严禁将秘密文件、内部资料和内部书刊作为废品出售给废品回收行业或者个人。

第十四条 密件管理人员离职前,应先行办清密件移交手续,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在相应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法律责任。发现失密、泄密现象,要及时报告,认真处理。对失密、泄密者,按《保密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委成立由分管领导和办公室、综合处、监察室、信息中心等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的保密委员会和审查委员会,负责全委保密工作,监督本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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