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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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多少呢?你肯定也很想知道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自6月启动,按照行业基准费率或浮动费率缴纳,天津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0.2%至1.9%,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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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涉及伤残津贴等3项待遇

从天津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本市对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作出调整,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更好保障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新的待遇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此次待遇调整涉及伤残津贴、退休工伤人员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3项待遇。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290元、二级280元、三级270元、四级26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一级2820元、二级2697元、三级2575元、四级2452元。

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60元、二级50元、三级40元、四级30元。调整后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一级2820元、二级2697元、三级2575元、四级2452元。

年底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13元,最低发放标准124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5元,最低发放标准934元。

天津工伤认定管辖不再有“盲区” 明确管辖范围

为避免因管辖问题产生的推诿扯皮和不担当不作为现象,及时有效维护职工群众工伤保险权益,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印发《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工伤认定管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管辖分工,调整完善用人单位下设分支机构和外埠进津生产经营用人单位的管辖政策。

《通知》明确了市、区两级工伤认定管辖范围。公布了14家由市人力社保局直接负责工伤认定的跨省市流动作业单位(系统)名单,其中大部分为中央驻津单位;

明确了天津用人单位下属分支机构的管辖政策。按照合法、就近、便民的原则,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可以由注册地负责认定管辖;对虽未依法登记注册但已经独立参保的分支机构,可以就近由参保地管辖,确保工伤申报及时方便;

明确了外埠进津单位的管辖。对外埠进津生产经营单位,在坚持注册地、参保地管辖顺位的基础上,明确了“既未在外埠参保又未在津登记注册或参保的”外埠进津单位,由在津生产经营地的区人力社保部门管辖,保障职工受伤“有人管”;

明确了市级指定管辖权限。对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之间因管辖产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情形,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指定管辖。按照“首问负责”的原则,由最先接到申请的区人力社保部门履行管辖程序,坚决防止出现推诿扯皮和不担当不作为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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