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怎么样的?宁夏办理工伤保险流程该怎么进行?下面就是思而学教育网为大家整理的宁夏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基数,仅供参考!
【宁夏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基数】
宁夏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2、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3、工伤保险自7月1日起执行新的费率政策。将原有1至3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调整为1至8类,对应行业基准费率分别由0.5%、1%、1.5%调整为0.5%、0.7%、1%、1.2%、1.5%、1.7%、1.9%、2.5%。
4、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
温馨提示:
1、工伤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非个人缴费。
2、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1次。
3、具体的分类及缴纳费率情况请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
宁夏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7月10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公布了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据介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统计局分别发布的2015年度全国、全区统计数据,201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我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2482元。
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度参保单位职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以下标准执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在2015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核定。职工工资总额高于2015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2015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对2015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低于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的企业,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核定。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在2015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主选择;确有困难的可选择按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0%或50%缴费。
参考缴费数额如下:选择40%,年缴费4545元;选择50%,年缴费5681元;选择60%,年缴费7498元;选择70%,年缴费8748元;选择80%,年缴费9997元;选择90%,年缴费11247元;选择100%,年缴费12496元。具体以缴费信息系统计算的数额为准。
在有关福利待遇计发标准方面,以2015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发的丧葬费、抚恤金、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生活护理费、一次性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异地安家费及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基数等(不含参保企业职工丧葬费、抚恤金标准),均按公布的标准执行。自1月1日起,2009年12月3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暂按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发放;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含补缴费的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标准今后统一暂按度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2个月和20个月发放,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再行调整。
宁夏办理工伤保险流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批准成立后就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准备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该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务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资料备齐后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并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单位参保缴费后有人员变动及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初次参保交费的次月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