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停薪留职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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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薪留职,事业单位有何规定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3月22日,人社部公布《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

意见明确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4种具体政策措施,包括事业单位选派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可以依协议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专技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可以通过设置特设岗位、流动岗位选拔、吸引创新人才,探索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鼓励绩效工资分配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

对于具体哪些人员可以享受上述创新创业的政策,人社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技人员。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提出申请。

“离岗创业的,须离岗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这位负责人表示,意见既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专技人员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又避免一哄而起、“一窝蜂”式的离岗潮,对事业单位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

对于离岗创业“留职不停薪”的政策,这位负责人具体解释,离岗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对离岗创业期间的工资、医疗等待遇,《指导意见》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

同时,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的待遇还包括,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继续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等。

该负责人还明确,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都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内。他表示,这主要考虑,一是与《*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有关“逐步实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原则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的规定精神相一致;二是与事业单位改革事企分开的目标相一致;三是避免出现一些地方和部门担心的规避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行为。

相关资讯:人社部印发指导意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

近日,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重要意义、具体情形和保障措施,并提出实施要求。

《指导意见》着眼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以及大力推进创新创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指导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四种情形和支持鼓励的具体政策措施:一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可以依协议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二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专技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三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四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可以通过设置特设岗位、流动岗位选拔、吸引创新人才,探索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鼓励绩效工资分配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等等。《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了不同创新创业方式应采取的人事管理办法,并提出事业单位可与创新创业专技人员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约定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

《指导意见》强调,各级人社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具体措施,做到真正切实管用;要指导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落实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搞好跟踪服务,为事业单位专技人员投身创新发展实践提供人事政策保障。同时,要通过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强化考核等办法,加强规范管理;指导事业单位按规定定期将离岗创业人员情况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并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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