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院内转系/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经本人申请,达到下列条件者:
⑴高考成绩达到转入专业当年录取的最低分数线;
⑵拟转入专业的单科高考分数达到该科满分的60%(即及格)以上者。
转入无单科高考成绩报到的专业,按拟转入专业标准,由转入专业所在系组织命题,教务处组织考试,成绩达到转入专业要求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
第四十九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五十条 考虑到学院教学资源的有效利用,各系准许申请转系/转专业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年级人数的5%。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系/转专业一次。
第五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学生在本院范围内申请转专业,经所在系同意并推荐,拟转入系同意,由教务处审查同意,达到条件的报院长会议研究批准。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某些特定的学科专业(艺术类、体育等),学院单独面试考核的(特殊情况除外)。
(五)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
(六)正在试读、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八)文科与理、工科类互转的。
第五十三条 转学按照《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院转学有关规定的通知》(黔教学发[2005]15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