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退休乡村医生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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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还提出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符合规定的退出的乡村医生可领补贴。《意见》提出,要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由区市县统一组织,推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强力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大力推进由后付制向预付制转变。

在乡村医生待遇方面,《意见》提出,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制度由区市县政府负责。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与所属地区乡镇卫生院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由乡镇卫生院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可以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对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于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出的乡村医生,按从事村医工作年限由区市县政府按月发放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满1年,月发放30元补助,不满1年按1年计算。对于退出乡村医生补助所需资金,由区市县财政承担,市财政对北三市和长海县补助50%。

附: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大连卫生计生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重要职责。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文件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4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树立协调发展、共享发展理念,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以“关爱生命、守护健康、促进幸福”为宗旨,以解决农村居民主要健康问题为导向,以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主线,坚持“公益性、公共性、公立性”,优先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切实落实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责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市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优化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满足广大农村居民人人平等享有预防、医疗、康复的健康服务需求。

(二)主要目标。利用3年时间,通过采取加大农村卫生事业投入、改革农村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引进和培养农村“用得上、留得住”的卫生技术人才、推进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基本药物制度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优化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健全上下联动、衔接互补的医疗卫生体系。到2017年,基本建立起设施比较齐备、功能比较完善、网络比较健全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打造一支具有一定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基本形成运转有效的农村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并与市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紧密衔接、信息共享,使农村居民人均医药负担比进一步下降,实现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

二、新时期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与功能

(三)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构成。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主要由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等组成,实施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是我市四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主要包括县级医院、县级中医院、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其它医疗卫生机构等。农村计生服务体系也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宣传贯彻国家计生工作方针、守护农村育龄居民的生殖健康等职能。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坚持以政府举办为主导,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四)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功能 .

1.县级医院:是辖区内的医疗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负责基本医疗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接受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转诊,承担乡、村两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培训以及业务技术指导任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2.县级中医院:是辖区内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中心,承担农村中医药预防保健、基本医疗等任务,接受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转诊,承担中医药诊疗技术的挖掘整理、适宜技术推广以及乡、村中医药人员培训及业务指导等任务。

3.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妇幼保健、生殖保健中心,承担妇幼保健、生殖保健、妇女儿童健康信息监测等任务以及对乡、村两级的业务技术指导。受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降低孕产妇、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综合协调与管理职责。

4.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的技术管理与指导中心,承担疾病预防和控制、计划免疫、卫生检验、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卫生信息服务和相关业务技术指导与咨询等工作任务,负责传染病和各类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报告、应急处理以及对乡、村两级卫生人员的培训、监督指导等。

5.乡镇卫生院:主要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公立性、公益性卫生院,承担急诊急救、一般疾病诊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等工作任务,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对村卫生室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按功能分为一般乡镇卫生院、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心乡镇卫生院除具有一般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外,还应开展普通常见手术,强化医疗服务能力并承担对周边区域一般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指导。

由社会或个人出资举办的卫生院,为自主经营性医疗机构,不再以乡镇卫生院命名。

6.村卫生室:主要是指通过村委会组织村民界定的公益性卫生室,具有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避孕药具发放等基本卫生服务功能,农村多发病、常见病初级首诊功能。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作为新农合门诊统筹的定点机构,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名称应为“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

只承担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不履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卫生室,为自主经营性卫生室。自主经营性卫生室不得再以村卫生室命名,名称应为“乡镇名+行政村名+识别名+卫生室”.

7.农村卫生服务队伍:主要是由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辅助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共同组成。其中乡村医生主要是指具有一定执业资格,并通过村委会组织村民界定,经乡镇卫生院审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务人员。

三、全面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五)加快农村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1.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开展以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取消药品加成、打击药品价格虚高、降低百姓医药负担比的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深入落实《大连市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15〕78号文件印发)精神,2015年所有县(市)全面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统筹推进补偿机制、人事分配、管理体制、药品保障、服务能力、行业监管等改革。取消药品加成,药占比降到40%以下;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财政补助、改革医保支付方式、节约医院运行成本等办法解决医院合理收入减少问题。合理核定县级公立医院编制总量,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按照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选人用人,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逐步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建立以工作量核定和人员成本核算为基础的工资总额核定办法以及基于绩效考核的医务人员收入分配机制。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规定行使人事管理、机构设置、内部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自主经营管理权。

2.科学设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按照国务院关于“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办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村卫生室”的要求,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设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每个乡镇至少要有1所乡镇卫生院。因乡镇撤并造成当地居民就医不方便的地方,可设立乡镇卫生院分院,县城所在地一般不设中心乡镇卫生院。由各区市县政府(含先导区管委会,下同)组织实施,通过回收、新建或整合等多种形式,2015年底之前,完成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的任务目标。原则上,每个行政村有1所村卫生室。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村卫生室;对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合并设立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再设立村卫生室。对村卫生室的界定工作,要充分发挥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作用,由村委会组织村民对本村的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身份进行筛选和界定。

3.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按照大连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三年规划要求,参照我市农村基层医疗卫生资源要素配置主要指标,依据统一的建设标准和规范,统筹兼顾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标准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验收、投入使用和管理,由区市县政府负责。用3年时间,对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配置满足农民就诊需要的卫生技术人员、完善必要的信息化实施网络。到2017年,基本建立起设施比较齐备、功能比较完善、服务能力较强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4.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村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乡镇为范围,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的管理体制。在乡村一体化管理中,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履行本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责,在向农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的同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指导职能;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等工作。在岗乡村医生的报酬,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医疗服务收费及定额补助相结合的办法,根据乡村医生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以及乡镇卫生院量化考核结果予以补助。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在运营过程中的水电、网络、取暖、维修、医疗垃圾集中处理等运行费用,按照每个一体化村卫生室1万元/年标准,由区市县财政给予补贴。到2017年,要全面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农村家庭签约率达到80%.同时,鼓励有条件地区先行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

5.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制度由区市县政府负责。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与所属地区乡镇卫生院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由乡镇卫生院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可以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需单位缴纳的费用由区市县财政承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他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执行。

6.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对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于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出的乡村医生,按从事村医工作年限由区市县政府按月发放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满1年,月发放30元补助,不满1年按1年计算。乡村医生的工作年限,以其从事乡村医务工作之日至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累计实际工作时间,由区市县政府组织确认。具体确认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生活补助发放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计算。对于退出乡村医生补助所需资金,由区市县财政承担,市财政对北三市和长海县补助50%.

7.严格控制乡村医生返聘。各区市县根据实际需要,可返聘乡村医生,适当延长其工作年限。但要严格控制返聘数量。返聘乡村医生享受在岗乡村医生待遇。

(六)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坚持数量、质量、效果并重,促进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开展。各区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本着适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必须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任务内容和数量,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保证村卫生室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比例达到国家要求。建立乡村医生培训制度,提高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水平,增加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内容,积极落实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乡镇卫生院应配备公共卫生相关专业人员,专职负责基本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绩效考核、内部协调等工作。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接受上级乡镇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业务培训、指导,按要求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经上级卫生院核定后,拨付相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落实配套经费。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合理确定各项服务补助标准,完善资金支付方式,对项目实行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服务数量、质量,在绩效考核后安排和拨付资金。建立奖惩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积极性,推进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七)加强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三位一体”的农村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推进村健康家庭指导站规范化建设,加强生育管理和人口统计,全面开展计生宣传教育、药具发放、随访服务、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指导。积极推进妇幼健康优质示范工程建设,不断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各区市县必须设有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专业机构,保证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各项工作的落实。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置妇产科和儿科,每个区市县应建设辖区危重症孕产妇抢救中心和新生儿救治中心,保证急救转诊“绿色通道”畅通。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专职负责妇幼健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依据国家标准配备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用房并按标准化建设,满足妇幼健康基本服务需求。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可配备1名负责妇幼健康工作的乡村医生。

(八)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精神,以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创建活动为载体,推进中医药“三进”工程,使中医药真正走进农村百姓家庭。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以及在“治未病”和养生保健方面的优势,积极向农村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质量和水平。把中医药技术与服务贯穿到预防、治疗、康复保健的全过程,推动中医药与养老结合,不断增强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积极参加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市和中医药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活动,对获得“中医药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机构,市财政予以专项补助。到2017年末,我市农村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100%.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高等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中医药相关工作,支持基层中医药人员参加国家免费学历教育以及符合条件的中医执业医师带徒培训。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中医药大学应届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服务。可以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九)巩固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稳定长效的基本药物补偿机制,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合理测算并充分保证维持机构正常运行的经费投入;探索完善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在暂没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街道,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确保每个乡镇、街道都有按规定要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完善考核管理办法,建立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补偿额度相衔接的考核补偿新机制。在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进程中,确保每个行政村有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积极鼓励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达到规定销售比例要求,推动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的有效衔接,为我市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奠定基础。

(十)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配合公立医院改革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在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开展门诊报销服务,实施并完善一般诊疗费政策。严格规范执行基层首诊和新农合逐级转诊制度,引导参合农民合理就医。

强力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按照统筹区域内机构和病种全覆盖、以收定支、动态调整支付标准、兼顾各方利益、确保持续发展、强化质量监管、保证服务水平的原则,大力推进由后付制向预付制转变、由单纯的按项目付费向混合支付方式转变的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

(十一)推进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全市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互联互通。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积极发展面向农村的远程诊疗,促进城市医院与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协作,实现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建设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管理、新农合综合服务、远程诊疗为主要内容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和以医院信息系统(HIS)、电子病历(EMR)为基础的医院信息平台。逐步将传染病报告、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疗服务、妇幼卫生、社区卫生、采供血等方面的信息系统整合,将标准化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农村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的、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的新农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达到信息化全覆盖。通过全市卫生信息化统一管理,实现全市医疗卫生信息资源共享、医疗技术资源共享。

(十二)加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1.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医疗卫生技术人才到基层服务。健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绿色通道”.从2015年开始,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招聘计划,引导和鼓励优秀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工作。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设置在具有空编空岗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由各相关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派遣至相应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工作5年。聘期内,特岗计划全科医生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享受所在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同等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进一步完善符合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实际的职称评价体系,制定职称评审倾斜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从2015年起,连续3年,每年招聘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开展支医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生活补贴。服务期满后,综合本人意愿和服务期间表现,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本系统内推荐就业,或自主择业。

2.建立健全农村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制度。制定和推进农村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培养计划,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市财政优先支持全科医学专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的有关要求,推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机衔接制度。实行“招生与招聘并轨、校地共育”的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模式,“订单式”培养的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要在乡镇卫生院等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一定年限,聘期内享受当地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工资待遇。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按国家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市财政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予以适当倾斜。对于满编且无法调剂编制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允许上岗待编,待出现空余编制时优先解决。到2017年底,全市实现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到2020年,全市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3.加大对口帮扶力度,促进人员流动。在城市医疗机构支援农村基层卫生的工作中,完善城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县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的制度。采取援赠医疗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巡回医疗、双向转诊、特色专科建设、合作管理等方式,重点支援乡镇卫生院建设。严格执行大连市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的有关办法,拟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资格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到农村累计服务1年以上。

4.加强乡村医生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建立乡村医生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提升乡村医生服务能力。继续开展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教育提升项目,鼓励并优先安排在村卫生室从业且取得中专或大专学历、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45周岁以下临床医师,以及具备护士资格的护理人员参加专科或本科学历教育。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订单定向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各区市县要组织乡村医生每两年接受1次不少于100学时的培训;每5年到县医院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时间不少于1个月。各区市县可选派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继续扩大乡村医生专业能力系统化培训项目范围,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推进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四、加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力度

(十三)建立稳定的农村基层卫生投入机制。根据本地区服务人口、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量及乡镇卫生人员数量,考虑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等因素,合理安排农村基层卫生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落实。

各区市县政府要合理安排乡镇卫生院回收和村卫生室一体化资金。乡镇卫生院的房屋维修、设备更新等支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等,经论证后合理确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安排使用。

(十四)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要推动构建安全稳定的农村医疗环境,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由区市县统一组织,推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基层医务人员执业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十五)全面形成各部门联合推进的工作机制。各区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要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政府主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和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要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深化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评体系,明确主体责任,完善相关措施,实行目标管理,建立督查、考核评价机制,保证各项农村医疗卫生政策落到实处。

市、县两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管理规范和考核标准,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农村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培养机制、教育制度;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医改工作配套政策。

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经信部门负责将农村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纳入整体规划,结合实际确定当地信息化水平和投资方向;编制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配套政策;民政部门负责完善以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农合的衔接;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监管;人社部门负责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到农村服务的有关政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农村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残联负责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康复和精神疾病防治的技术指导和管理。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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