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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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我市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绩效工资全面实施,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22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事业单位(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下同)实施绩效工资提出指导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中的正式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范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各类事业单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工作,由各级人社、纪检监察、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原工资构成中津贴补贴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二)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设定当地事业单位本年度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物价水平等情况,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可适时进行调整。

(三)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前平均津贴补贴水平低于当地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的,可将其调整至控制线;对超过控制线,且经费来源符合有关财务规定的,经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批,超过部分可予以保留。其中,超过控制线一定比例的,采取累进方式征收调节基金,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商人社部门制定。

(四)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按照分类管理办法,每年定期核定本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在各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备案。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以及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

(五)建立绩效工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审批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批准。

四、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单位类别、岗位职责和经费来源等因素,占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的50—70%,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所属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统一称为岗位津贴,各职务层级的岗位津贴标准由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准,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其分配方式和办法由各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同时,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级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三)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送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备案后,在本单位公布实施。

(四)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仅指党政正职领导,下同)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五、相关政策

(一)《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事业单位发放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等,暂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另行规范。

(三)对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通过科技开发经营、技术服务等方式取得的合法收入,可按一定比例提取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商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制定。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补贴。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确定的补贴标准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单位类型性质,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由本级财政负担。由事业单位负担的经费,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办法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二)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组织实施

(一)各县、区、开发区人社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市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制订本行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本行业特点研究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三)各级人社、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等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工作指导,共同做好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做好实施中的监督检查、维护稳定等相关工作。同时要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平稳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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