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乡村医生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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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乡村医生是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保障农民健康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省省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合理规划和调整乡村医生资源总量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准入退出制度,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

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收入、待遇得到较好保障,服务能力稳步提高,开展签约服务,基本建成一支规模适度、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1.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承担基层首诊工作任务并根据救治需要向居民提供转诊意见,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2.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各市、县(市、区)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人口较多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进一步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

3.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原则上每个行政村有一所集体举办的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与村民委员会、村民服务中心等集中建设,由当地村委会提供土地。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标准不低于国家和我省下发的《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建设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各市、县(市、区)要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集体产权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4.保障村卫生室运行。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快建立保障集体产权村卫生室运行的长效机制,集体产权村卫生室用水、用电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运行维护费用列入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较大修缮工程优先列入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加快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

(二)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1.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规范乡村医生服务行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落实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落实乡村医生考核制度。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乡村医生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4.降低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采取政府补助设立乡村医生风险补偿金,也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三)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

1.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河北省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要求,加大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力度,扩大继续教育覆盖面。要结合乡村医生工作的特殊性,充分利用远程教育平台开展继续教育,力争到2020年实现乡村医生继续教育覆盖率达100%。对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可适当予以学费补助。

2.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订单定向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在农村基层从事卫生工作6年以上,毕业后参加“3+2”助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到2020年,原则上新入职的乡村医生应经过“3+2”助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3.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各县(市、区)要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计划,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各县(市、区)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市级以上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4.逐步建立乡村全科医师队伍。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工作,国家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单独命题,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四)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各市、县(市、区)要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鼓励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开展紧密型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五)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1.鼓励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违反规定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2.足额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充分发挥乡村医生在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乡村医生。在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3.认真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未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的地方,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一般诊疗费等有关政策规定,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在综合考虑乡村医生服务水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科学测算确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并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4.落实基本药物专项补助。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与村干部相衔接。2015年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人均8元。

5.加大适宜技术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鼓励乡村医生开展中医适宜技术服务,乡村医生开展针灸、按摩等非药物治疗发生的费用,按我省政策规定纳入各地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范围。

6.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待遇。对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地方财政要适当增加补助,保障当地农民群众服务需求和乡村医生收入水平。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应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六)建立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机制。

1.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注册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乡村医生总量以及服务人口和服务需求制定到龄乡村医生退出制度,原则上对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注册和聘用。确有需要的,可由村卫生室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3.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具体方案由县(市、区)政府制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级发展改革、卫生计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要在2015年10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分别报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物价局备案。

(三)落实资金投入。县级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和省政府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予以支持,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四)开展督导检查。各地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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