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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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实施新办法 对职工企业影响一览

带来新《办法》全维度解读

7月1日,新版《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公布的当天,劳动报发布《最新!上海修订企业工资支付办法附新旧对比、变化解读》一文,对具体修改内容进行了及时解读。

该条信息将新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做了图片对比,并以红色高亮将不同之处做了区分,让网友能一目了然地了解被修改的地方。

在此基础上,劳动报还特别采访了劳动法专家周斌,第一时间解析新修改的工资支付办法与之前最大的区别:一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办法的适用范围、试用期工资标准等做了补充和修改;二是进一步完善内容,如对于加班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做了更为合理和明确的规定等。

为了让网友更立体直观地了解新《办法》,昨日劳动报“动视”上线新一期《寻声问法·专家解读新版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邀请上海市权亚智博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唐启盛,对新《办法》进行全面、系统、专业的解读。

对职工保护力度更大:

新增3种“应支付”工资情形

7月2日,劳动报微信趁热打铁,发布《11组数字,看懂新上海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事关你的切身利益!》一文,从企业、职工不同角度对新《办法》的所有修订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对职工而言,新《办法》新增管制缓刑期间、隔离观察期间、调解期间等“应支付”工资的3种情形。新《办法》规定,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劳动者,继续在原企业工作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

新《办法》明确,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而企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引起劳动争议的,若企业该解除决定最终被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撤销,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的,则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调解、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调解”期间是此次新增的。

此外,原《办法》中规定的“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的规定被删除,月平均计薪天数统一为21.75天。

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新《办法》规定:劳资双方可约定小时工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此项补充系与《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相匹配,即“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对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新《办法》明确: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对企业有3项利好:

新增“约定”、取消“备案”、取消“25%的补偿金”

新《办法》对企业的影响什么,该条微信指出新《办法》对企业的3项“利好”,即新增“约定”、取消“备案”、取消“25%补偿金”。

具体而言,新《办法》允许企业与员工,就劳动关系终结时的工资结算事宜进行合理约定。“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这实际上放松了对用人单位的管制。

而当企业在生产经营、资金周转等方面遭遇困难时,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原《办法》准予企业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但设置两个程序要件:第一,企业必须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第二,企业应将相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新《办法》则删去了备案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负担,增加了灵活性。

此外,原《办法》规定,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补足工资时,还必须同时支付25%的补偿金,而新《办法》删去了“25%的补偿金”之条款,若企业在限期内切实履行了工资之支付义务的,则无需支付额外补偿金,这在一定程度上亦减轻了企业的责任。

新《办法》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规定限期支付;只有逾期不支付的,才需要应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这三种情形分别是: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劳动者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节选

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日工资按月工资除以每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企业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工资:

(1)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按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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