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通知
辽阳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科
辽市地税社便函〔2016〕5号
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相关工作的函
各县(市)区局,开发区分局:
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辽市人社发〔2016〕96号)要求,为确保我市工伤保险征收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我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从9月1日开始,全市按照调整后的费率标准征收工伤保险费。各分局要在8月31日前,完成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二、办理流程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从即日起到主管社保机构,办理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核定,并取得社保局制发的《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核定表》;在8月份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后,8月31日之前,持《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核定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从9月1日开始,按照调整后的费率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办理业务的模块和人员
各分局应在“老金税三期”中“险种登记”模块,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修改。请各分局根据具体的操作权限设置,确定人员专门办理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业务,并把该人员的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于8月3日前,自行报送给同级社保局,同时上报市局社保科备查。
报送路径ftp://市局社保科/赵晓霏/调整工伤保险费率人员联系方式文件夹下。
辽阳市地方税务局社保科
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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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月开始,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正式调整,最低行业基准费率从现行的0.5%降至0.2%。市社保中心昨天公布,工伤保险费率下降后,在准备阶段单位多缴的保险费可抵充。
根据国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总体要求,本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社保经办机构在调整及确定各缴费单位新费率时,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即调整后缴费费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照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仍按照现缴费费率执行。
考虑到新旧行业工伤风险分类比对和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因素的影响,本市结合实际,定于从今年7月完成费率调整并正式实施,而在2015年10月至7月这段准备期间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抵充以后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处理。
据介绍,对于在准备期间工伤保险费已全部缴纳到位的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将今年7月应缴的工伤保险费与准备期间单位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进行抵扣。即7月应缴工伤保险费与准备期间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相减,即抵充金额。
对于准备期间工伤保险费未全部缴纳到位的单位,用人单位在申报补缴的同时进行抵充,抵充规则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