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退休工资待遇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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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都有一批老教师工作年限长、年龄大,不管是知识结构,还是身体条件等方面都已难以胜任教学工作,但又不符合退休条件,仍只能坚持上课,教学质量不高,老教师们的身体也吃不消。给他们造成了严重的压力,学生家长也不放心。难以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

教师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目前关于教育、科学、卫生事业的相关工作单位的讲师、工程师、助理研究员、农艺师、主治医师等工作人员,以及高等院校、高中、中专学历毕业的,经过考核取得了同等学力的、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的的中学和小学教师,如果能够坚持正常的工作,业务能力也比较强,可以略微延长他们的退休年龄。延长之后的规定是:女同志不超过六十岁,男同志不超过六十五岁。如果没有上述关于坚持工作和业务能力的条件的人员,他们的退休年龄仍然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进行。

对于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如果担任的是行政领导或者管理职务,如果达到了国家规定的统一退休年龄,要免除行政领导或者管理职务,只独立从事专业工作。

在这项规定下达之后,已经退休的人员不复职,当然,如果有需要并且本人也自愿的,可以聘请他们工作。

教师法定退休年龄

男60周岁,女55周岁。这一法规,目前,因教师所在县、市、区不同,退休年龄不尽相同。教师在校任职不同,退休年龄也不同。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岁数到了,男55周岁,女50周岁,享受内退政策,可以不到单位上班,在家就可享受在职待遇。甚至有的县市小学校长、中学中层以上领导,男52岁、女47、48岁之前就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不再到单位上班,享受在职待遇。有的县、市、区普通教师可以早退休几年。普通教师不能内退。在同一县、市、区普通教师要比领导晚退休五年,甚至更长时间。也就是多工作五年,甚至更长时间。这些政策、规定很不合理,也不公正。不在岗,而在编,享受在职待遇,是典型的吃“空饷”,是特权思想在作怪,属明显特权规定。这不仅仅是加剧教师间分配不公的问题,老师反响、意见很大,在教师队伍中谈论此事,可谓群情激奋。易激化矛盾,造成不和谐局面。而这样的政策、规定也有损政府形象。

教师退休工资待遇新规定

缴费工资平均指数是指某职工在整个缴费年限或其中连续计算的若干缴费年限中,每一缴费年度的缴费工资与相对应年份的职工平均工资之比的和,除以整个缴费年限或连续计算的若干缴费年限后的数值。如果以1为参照,其数值大于1,说明职工计算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高于对应年限的职工平均工资,其数值1,则相反。

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缴费工资平均指数与职工退休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该指标反映职工在整个缴费年限或连续计算的若干缴费年限中的缴费工资平均水平,是计算过度性养老金的重要指标。

月薪4000元缴费10年 退休后领770元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30年教龄教师的退休待遇为档案工资的10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教师待遇问题,进一步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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