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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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鲁政发〔2016〕1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署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

2015年(9月、12月)退出现役的,凡符合接收安置条件的以下退役士兵,由各级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安置。

(一)接收安置对象。

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部队编制限制被批准退出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被批准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被批准退出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安排工作对象。

1.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29条规定,2015年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1)服现役满12年(含)以上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2.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53条第三款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5年冬季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

(1)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2)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4)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的士官

二、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科学合理编制下达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积极挖掘安置潜力,科学合理编制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退役士兵主渠道作用。全省安置到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总人数应高于2015年,除面临改革改制的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首先用于接收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通过预留岗位、国有企业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安置退役士兵人数等办法,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实行优化安置、精准安置。按照《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做好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108号)要求,各级民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特别是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凡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原则上主要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尽早下达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关于“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要求,省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在7月底前下达,各市、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应分别于8月、9月底前下达,确保11月底前全省全面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二)严格按照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2015年10月,《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95号)对量化评分项目和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各地要按照《办法(试行)》要求,依据退役士兵档案材料,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进行量化评分,保障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和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优先优质安置。

(三)坚持阳光安置。按照《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省政府令第287号)要求,坚持档案考核与文化考试相结合的办法,量化评分,排序选岗。坚持推行以公开安置政策、安置计划、考试考核成绩,接受社会监督为主要内容的阳光安置办法,确保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依法落实安置计划。坚持依法接收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落实伤病残退役军人的工作、生活、医疗、住房等各项待遇。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制定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政策,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规定,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退役士兵、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凡放弃安置待遇的,其档案由安置地民政部门移交给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管理。

三、积极促进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

(一)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鲁民〔2015〕82号)等文件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和政府对退役士兵免费实施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政策,动员退役士兵积极参加教育培训。要选择师资力量强、教学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职业院校和技能培训机构,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基地,规范教育行为、建立教学制度、完善教育培训体制机制,提高教学质量。按照市场需求和退役士兵意愿,设置教育培训内容,积极推行订单式、定向、定岗技能培训,把教育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起来。要积极采取举办退役士兵就业推介会、就业招聘会等多种形式,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二)研究制定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创新政策。要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在就业服务、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方面优惠政策,积极研究制定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创新政策,为退役士兵创业创新创造良好条件。探索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及时发布就业创业信息,指导退役士兵创业创新。

(三)认真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各地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34号)和《山东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暂行办法》(鲁民〔2012〕61号)要求,认真落实配套资金,确保8月1日前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足额落实到位,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是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裁军30万战略的第一年。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对于支持军队深化改革,完成裁军任务意义重大。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采取特殊措施和倾斜政策,积极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安置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统筹做好安置工作。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等部门要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参与拟定安置计划,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岗位落实;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考学优惠、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工作;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退役士兵购(建)房等各项经费落实到位。没有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市、县(市、区),不能命名为“双拥模范城(县)”。对在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以及退役后开拓进取、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山东省人民政府

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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