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福建省人才居住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有效住所证明:自购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房屋的,提供与业主签订并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房合同;租赁公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
4、已婚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5、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留学人员须同时提供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6、一寸近期证件照4张。
(二)来本省工作的,须提供申请人与工作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三)来本省创业的,须提供所创办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证明。
(四)已入境的境外申领人,须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
(五)其他能反映个人业绩、能力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随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办副本须提供:
1、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随行配偶应提供合法的婚姻证明(外国婚姻证明同时提供翻译件)。
3、随行未成年子女应提供合法的亲属关系证明。
4、一寸近期证件照4张。
申领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申请表》(通过福建引进思而学教育网http://www.fjrs.gov.cn/fjrc下载),并将电子版发送至dpc@fjrs.gov.cn。
(二)申请人携带《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属省直、中央在闽单位聘用的,向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受理窗口申请;其他单位聘用和来本省创办企业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设区市公务员局受理窗口申请。
(三)设区市公务员局受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将申请材料送交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报送省公安厅,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
(四)省公安厅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验和制证工作。
(五)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或设区市公务员局通知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领取《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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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海内外人才来我省创业创新,更好地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福建省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主要有以下功能:
(一)持证人在本省居住和工作的证明;
(二)持证人在本省办理相关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事务的身份凭证;
(三)记录持证人的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居住证》应当载明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婚姻状况、国籍或地区、工作单位、居住地、有效证件类型及其号码、签发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并附有持证人照片。
第四条 在本省创业创新的非福建户籍海内外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照自愿原则申领《居住证》:
(一)符合闽委办〔2010〕2号文件要求的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创业英才;
(二)符合福建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条件的人才;
(三)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认定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来本省创办企业、年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优秀人才。
第五条 持证人凭《居住证》及在本省自主创业或工作的相关证明,在本省可以享有下列权益:
(一)凭证可参加居住地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社会保险。离开所在地时,个人帐户处置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持证人子女接受高中阶段(含)以下教育,可享受居住地我省居民同等待遇。
(三)持证人可以家庭为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购买一套自用商品住房;可按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有住房。离开居住地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
(四)持证人可以专利、专有技术和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经评估的最高作价金额可达注册资本的70%。
(五)凭证可按规定办理银行开户和申请按揭贷款。
(六)凭证可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七)持证人可依托所在单位申报省内各类科技计划、科研基金、创业投资资金、引智项目和评比奖励、职称评审。
(八)凭证可在省内办理住宿登记。
(九)国家和本省对引进人才的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居住证》分正本和副本。《居住证》持证人可为随行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副本,享受相应待遇。
第七条 申请人申领《居住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住证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
(三)有效住所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证书,留学人员须同时提供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六)来本省工作的,提供与单位签订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来本省创业的,应提交所创办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证明;
(七)已入境的境外申领人,应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
(八)其他能反映个人业绩、能力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证》的制发及其相关管理,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和受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人事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出具《居住证》办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领人。公安部门依据《居住证》办理通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第十条 《居住证》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符合闽委办〔2010〕2号文件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其《居住证》有效期可延长至5年。有效期满需延续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居住证》持证人因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如遗失的,应及时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确认后,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并收缴其《居住证》: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在《居住证》有效期内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居住证》自动失效,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
(一)《居住证》有效期届满未续办的;
(二)工作地、居住地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变更的;
(三)离开本省工作的;
(四)《居住证》已按规定被撤销的。
《居住证》正本被注销,副本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国家对具有外国国籍并持有外国护照的,持中国护照并取得国外长期(多次)居留权身份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地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