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一次性抚恤金由持证的死亡军人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其发放顺序是:
(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绘配偶;
(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一半;
(4)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5)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
(6)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供养亲属什么情况下可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亲属条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
抚恤金标准:
配偶:每月职工本人工资的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职工本人工资的30%
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2017一次性抚恤金分配原则
一、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原则。
对于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分配原则,现行民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法律界对抚恤金的定性已经达成共识,即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畴,它是死者近亲属基于死者死亡这一法律事件而享有的权利,是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但如何分配,司法判例标准不一。有的按均等份额分配;有的按遗产分配原则,配偶分享一半后,另一半第一继承人再平均分配;有的确认为被供养人在供养人死亡后依法取得的生活保障金,只分配给配偶,其他继承人无权享有;有的首先考虑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和生活来源,其次考虑血缘关系,合理分配。笔者认为,最后一种分配标准比较公平合理,体现了抚恤金的立法本意和初衷。
二、抚恤金的特征和含义及其法律、政策渊源。
1、1980年2月3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早期的抚恤金不叫抚恤金,叫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通过关键词“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可以看出,受益的对象范围是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亲属,没有发生供养关系的亲属不在范围之列。
2、1989年4月17日,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顺序是:1)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2)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3)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4)无父母和配偶的,发给子女。可以看出父母和配偶是第一顺序,子女是第二顺序。不过,随着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出台,该解释已经失效。
3、2004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4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扶养人)、配偶、子女。取消了父母配偶为第一顺序,子女为第二顺序的规定。但是,如何分配,条文并没有明确。为了弥补条文的缺陷,《释义》进行了解释。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编写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对条例第14条进行了解释:同一顺序(父母、配偶、子女)对一次性抚恤金分配原则为,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亲属,分配时,应当予以照顾,对烈士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烈士共同生活的亲属,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亲属,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是立法部门第一次明确了抚恤金分配应充分考虑共同生活和扶养义务等因素,为民事案件抚恤金分配原则提供了参照标准。
4、2004年12月24日,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领取,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
5、2004年1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可以看出,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性质,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二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三、民事审判如何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行对接是当务之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抚恤金领取和分配原则的立法本意和初衷已经非常清楚,也具有可操作性,更具有权威性。但是,该《条例》仅适用军人,如何让民事审判予以参照,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给出了部分答案,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以外的群体是否参照该条例,没有答案。在这方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做法值得肯定。市高级法院以指导文件形式,规定将市高级法院推荐的参阅案例作为民事审判的参考原则。
首先,市高级法院出台指导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在既无法律、法规规定,又无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审理案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检索参照有关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的统一的指导意见;(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生效判决及案例中体现的审判原则;(三)市高院的书面指导性意见或市高院推荐的参阅案例。
其次,公布推荐参阅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推荐案例??“苑世星、苑印堂与苑巍苑、佳继承纠纷上诉案”裁判规则是:虽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仅适用于军人,但是在相关的政策法规未出台之前,人民法院应参照该条例确定的原则来判断其他的死亡抚恤金的发放对象,以处理同类型的案件(见北京市高级法院民一庭编写的《北京民事审判疑难案件与问题解析》第2卷第316页,法律出版社出版)。因此,北京法院在民事审判抚恤金方面执法裁判标准应该已经统一,其他高级法院也可以学习北京法院的经验,在全省市内统一抚恤金案件的执法裁判标准。最终,立法机关要尽快出台抚恤金分配原则相关法律法规或指导性文件,以维护司法裁判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