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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精神与公民责任
志愿精神是公民社会和第三部门的一个核心理念。美国约翰?霍布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项目对全球22国的研究显示,对于非营利组织而言,志愿投人达到其全部有酬员工贡献的一半以上,吸纳了总人口28%的贡献。可见,志愿行为不仅构成非营利组织运作的一大特色,而且是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的重要途径。为什么存在如此广泛的志愿行为?一个社会的志愿精神又靠什么维系呢?
我们经常理解志愿行为是一种不求报酬的贡献,似乎自我付出和不取回报是志愿行为的标准。志愿精神成了一种与自我追求和利益取向相对立的道德,“雷锋”被视为舍己为人的榜样和典型。这样一来,当道德的准绳不再是社会中的唯一激励,尤其当利益激励被显化、被认可时,放弃利益和自我的“高尚”就成为一种“傻”的选择,“雷锋”也一度成为“傻子”的代名词。为什么志愿行为被人们认为是“傻”的呢?其实,原因并不在于人们认为志愿服务、帮助他人不好,而在于我们的传统道德将“义”和“利”这两种好东西截然对立,将“私”和“公”两个相承的概念视为相反,迫使人们做出单一的选择,做出个体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取舍。一旦人们的舍弃所换来的不是真正的公共利益,甚至被某些利益群体所利用时,就会产生被利用感,并进而对道德行为失去信任,对公共价值产生反感、冷漠,乃至形成过度的极端自利、破坏公共事务的倾向。重建公共价值,促进志愿行为,我们需要反思志愿精神的真正含义。志愿,在英文中表述为"voluntary",是自愿的、主动的、自发的之意。中文也一样表述了这个含义,“志”,是心之所往;“愿”,是情之所愿、自己愿意。因此,“志愿”本意上是有志向心的自愿行为,它具有两层含义:其一是个人实现某种价值的意愿;其二是自发的行动。两层含义都强调了个体的自由意志和个人选择。这与我们传统的“大公无私”、“舍己为人”的道德有所不同。志愿和公益行为是个人在实现其公共价值追求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现象,而传统道德强调了对个人的舍弃。我们看到,建立在个人牺牲基础上的付出行为是脆弱的,它依存于伦理本位的集体无意识。在开放、多元、复杂的现代社会,我们需要还志愿精神与志愿行为以个体意志自由的价值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