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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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人才选拔水平,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减少和规范我省的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科学合理地体现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引导每一个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纠正少数人片面追求高考加分的倾向。同时,对保留的高考加分项目要加强资格审核公示和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分资格造假行为,确保实现加分项目减少、严格控制、规范管理、公平公正的目标任务。

二、减少和保留全国性的高考加分项目

(一)取消5项全国性鼓励类的高考加分项目

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5项全国性鼓励类的加分项目:

1.取消体育特长生全国性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且同时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考生,不再具备报考省内外高校增加10分投档的加分资格。相关考生可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招生,或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其它体育学类专业的招生。

2.取消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性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应届考生,不再具备报考省内外高校增加10分投档的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学科特长可作为报考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3.取消科技类竞赛全国性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应届考生,不再具备报考省内外高校增加10分投档的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科研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报考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4.取消省级优秀学生全国性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考生,不再具备报考省内外高校增加10分投档的加分资格。

5.取消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全国性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应届考生,不再具备报考省内外高校增加10分投档的加分资格。对有突出事迹的考生,按照有关程序,高校可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在其毕业年度参加高考时报考省内外高校可增加5分投档。此后获得的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二)保留6项全国性扶持类的高考加分项目

1.保留“烈士子女,报考省内外高校增加20分投档”的加分项目及分值。

2.保留“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报考省内外高校可增加20分投档”的加分项目及分值。

3.保留“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外高校增加20分投档”的加分项目及分值。

4.保留“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报考省内外高校增加10分投档”的加分项目及分值。

5.保留“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报考省内外高校增加6分投档”的加分项目及分值。

6.保留“台湾省籍考生,报考省内外高校增加6分投档”的加分项目及分值。

三、减少和保留本省自定的高考加分项目

(一)取消本省自定的1项鼓励类的高考加分项目

取消“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省中学生体育比赛(不含少年赛)获个人单项前三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并同时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比赛成绩标准的应届考生,报考省内高校增加5分投档”的加分项目。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该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在其毕业年度参加高考时报考省内高校可增加5分投档。此后获得的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相关考生可选择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其它体育学类专业的招生。

(二)取消本省自定的1项扶持类的高考加分资格

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考生,报考省内高校可增加5分投档”高考加分项目中的“二女结扎户考生”的加分资格。

(三)保留以下2项本省自定的扶持类的高考加分项目

1.保留“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本人高中阶段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学校就读并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高校时增加10分投档;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满五年(引进的优秀人才和现役军人子女的户籍要求满三年),本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所在市县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满三年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汉族考生,报考省内高校增加5分投档;驻三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三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报考省内高校增加6分投档”的加分项目及分值。

2.保留“农村人口独生子女,报考省内高校增加5分投档”的加分项目及分值。

四、严格高考加分的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加分考生资格的审核

我省高考加分资格的审核工作按照“谁主管、谁审查、谁确认、谁负责”的原则,由省国家教育考试厅际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审核确认。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审查确认少数民族聚居市县、聚居乡镇的少数民族考生和少数民族聚居乡镇的汉族考生的加分资格;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审查确认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的加分资格;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审查确认农村人口独生子女考生的加分资格;省政府台办负责审查确认台湾省籍考生的加分资格;省民政厅负责审查确认烈士子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和驻三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三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的加分资格。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的责任制,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审核规则和违规处理办法,确保职责明确、办法清晰,便于考生和社会监督。

(二)加强加分考生资格的信息公示

考生的高考加分资格须在省考试局网站、市县招生办和考生所在学校及班级公示。公示信息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加分项目、相关佐证材料,以及审核单位、审核人员名单、受理举报电话等。省考试局、市县教育局及中学,要严格按照要求详实、准确、及时公示考生的加分资格。省教育厅将对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网络、电话、信函等多种申诉举报受理渠道,依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受理加分造假举报和考生信访申诉案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回应举报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

(四)严肃处理资格造假考生

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的资格,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五)依法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要完善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并实行倒查追责。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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